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2921民初2657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土尔扈特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75年2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下称网通阿盟分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网通公司阿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网通公司阿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15日至2020年9月14日的租赁费57732.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794元;3、判令被告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经协商签订了为期6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CU12-1530-2018-000125)。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的办公大楼二、三、四层,租给被告用于办公、宾馆、餐饮使用,每年租金为43300元,合同总租金含税价259800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2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一年房屋租金,以后每年度的租金于当年5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第一年租金,自第二年起,即2019年5月15日至今,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一直不履行给付义务。租赁期间,被告对租赁房屋的门窗、、地面墙面、水暖电等进行装修前期的拆改工作,除了主体结构没有损坏外,其他设施均已折损,故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原告要房子要房租,但是我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装修,原告让我做防水、改网线,答应承担费用,之后没人管了。再说,如果我不给原告维护,原告的楼房早就塌掉了。原告所述其他设施均已拆除,原告拿出来依据来。原告说自来水可以用,有啥事情原告去协商,施工方使用了自来水,自来水公司罚了我8000元,就让我去交罚款。原告解除合同的公告我不知道,也没有通知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5日网通公司阿盟分公司与***签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与***2018年至2024年房屋租赁合同》:该房屋坐落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建筑面积1006平方米,本次出租二、三、四层,建筑面积754.5平方米;该房屋租赁期6年。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24年5月14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办公、宾馆、餐饮使用;该房屋租金为43300元/年,合同总租金含税价259800元。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2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一年房屋租金,以后每年度的租金于当年5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完毕。押金11000元,乙方须于合同签订后2日内交付。押金不可用于抵付房租;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根据约定乙方应对甲方的房屋进行维修改造,主要内容包括:水、电、暖改造,门窗更换、室内粉刷、楼顶防水和院落硬化,总投资不低于60万元。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将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提供给甲方,征得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在乙方退租前,应将维修改造后的所有设施无条件的移交给甲方;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拖欠房租累计1个月以上的。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5倍支付滞纳金。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向网通公司阿盟分公司交付押金10000元,第一年度的租金43300元。之后***开始装修、维护租赁房屋,原告提交了租赁房屋现状照片8张,拆损等级评估表1张,以证明***拆除了门厅(2.7米×2.4米)、保温彩钢顶(2.8米×2.4米)、铁制网窗防盗门1个(2.3米×1.5米)、室内木制双扇门6个(1.5米×2.3米)、室内木制单扇门13个(0.85米×2.3米)、室内铁制单扇防盗门2个(0.85米×2.3米)、双层钢窗户27个(大,1.76米×1.75米)、双层钢窗户3个(小,1.76米×1.44米)、木制屋顶3个(13.22米×5.65米)、石膏屋顶3个(5.3米×5.1米)、铸铁暖气片39组(大60)、不锈钢楼梯扶手(0.8米×7米)、步行梯瓷砖(3.5米×4.5米)、楼道瓷砖(5.3米×3米),但未进行安装、重做。2019年5月10日前***未向网通公司阿盟分公司交付第二年度的租金,也未继续对拆除的设施进行施工,网通公司阿盟分公司工作人员即向***催交租金,督促施工。***未履行义务。至2020年***曾表示无力继续完成施工,并有意解除双方间的租赁法律关系,但没有与网通公司阿盟分公司进行协商确定。2020年9月1日网通公司阿盟分公司在《阿拉善日报》刊登了《合同解除声明》:2018年5月15日我公司与***签订了为期6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间自2018年5月15日至2024年5月14日。***支付第一年租金后,自2019年5月15日至今,一直违背合同约定,经我公司多次催缴,拒不履行缴费义务。租赁期间,***对租赁房屋进行门窗、、地面墙面、水暖电等进行装修前期的拆改工作,除了主体结构没有损坏外,其他设施均已拆损。鉴于此,我公司要求***于本声明发布之日起15内缴清所欠房租、拆除装修设施,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逾期仍不拆除,我公司将依法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并自行拆除。该声明刊登后,网通公司阿盟分公司没有通知***。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参加第二次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与***2018年至2024年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确认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未于2019年8月14日前履行向原告交付下一年租金的义务,且未能完成装修、改造施工,经原告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义务,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虽然原告刊登了《合同解除声明》,但是依照“我公司将依法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的声明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可以确认该声明不发生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尽管《合同解除声明》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但被告仍需履行向原告给付租金,并及时履行对租赁房屋维修改造义务,以保障原告的收益权,发挥物之效用。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总租金的3%支付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相宜,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第二次开庭审理,因此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 综上,因被告迟延给付租金,未及时完成装修、改造义务,经原告催告仍拖延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给付租金,恢复原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给付2019年5月15日至2020年9月14日的租金57732.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偿付违约金7794元。 三、被告***将拆除租赁房屋的设施恢复原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恢复原状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7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六条【解除合同的通知与异议】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实际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