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23民初228号
原告:***,内蒙古自治区人,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省金塔县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唐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