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2921民初1765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现住址不详。
被告:***,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2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