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金兰商初字第584号
原告兴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峡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久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云山街道白沙岭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久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兴乐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乐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久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兴乐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