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久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

浙江久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2466号原告浙江久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久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签订地点为被告所在地,本案应由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为原告浙江久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合同签订地点为太原市机电设备安装分公司,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