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久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

浙江久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781民初2728号 原告:浙江久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云山街道白沙岭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原告浙江久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浙江久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久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原系安徽量具刃具有限公司股东,2013年10月25日安徽量具刃具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购买电缆,经过结算安徽量具刃具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288709.03元,后经过协商约定该款中112946.19元由被告***支付,并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约定于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依约付款,经过原告多次催讨,拖欠至今。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2946.19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身份复印件、安徽量具刃具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身份情况及被告原系安徽量具刃具有限公司的股东; 2、2015年7月20日对账单复印件,证明安徽量具刃具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的交易及货款的明细; 3、还款协议,证明被告自愿为安徽量具刃具有限公司归还货款及安徽量具刃具有限公司对该债务认可的事实。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并认定原告诉请的事实。 本院认为,安徽量具刃具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浙江久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货款,现被告***自愿承担安徽量具刃具有限公司的货款,并向原告承诺付款并出具欠条,原告也同意由被告承担该笔货款,被告应按照约定按时支付货款,原告主张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久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12946.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