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盛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奎商初字第731号
原告潍坊盛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潍坊盛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94355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94355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