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盛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潍坊盛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25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盛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1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潍坊盛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548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潍坊盛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潍坊盛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52800元及该款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已履行122600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35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 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后,申请执行人潍坊市盛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潍坊市盛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欠款本息172600元,已履行122600元,剩余50000元及申请执行人潍坊市盛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50元,以上共计53350元,被执行人***自愿用其在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子长市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款由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扣划后由申请执行人潍坊市盛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领取;2、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至此,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625执恢1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月2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