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705执1585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盛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潍坊盛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商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二、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 彬
审判员 韩 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吕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