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05民初1704号
原告:潍坊盛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被告:山东陆海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盛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陆海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盛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4元,减半收取174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