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盛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潍坊盛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1民初4869号 申请人: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青州北路3333号。 被申请人:潍坊盛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机场路2088号。 申请人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盛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帐户存款1088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7H号汽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7H号汽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潍坊盛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或查封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