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05民初2482号之一
原告: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北路33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潍坊盛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机场路20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盛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92元,减半收取7296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1229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