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5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盛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叶**,男,1964年7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盛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在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子长市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6100********内有存款。至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叶**在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子长市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款5583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