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交通工程公司

永嘉县交通工程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81执17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交通工程公司,住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楠江中路19号碧桂园2、3、4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1453932477。
法定代表人:徐贤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2月9日出生,住杭州拱墅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6月21日出生,住汨罗市。
被执行人:熊新热,男,汉族,1964年11月6日出生,住汨罗市。
被执行人:袁华永,男,汉族,1976年11月2日出生,住汨罗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交通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熊新热、袁华永追偿权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681民初1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熊新热、袁华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交通工程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熊新热、袁华永与永嘉县交通工程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按照协议长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交通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湘0681执174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贺志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