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交通工程公司

浙江宁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永嘉县交通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57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宁凯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嘉县交通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宁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95元,由原告浙江宁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荣文华 审 判 员  李 晖 人民陪审员  蒋培南
法官 助理  王驰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