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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某与上诉人张掖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山丹县龙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民终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海亮,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兰钦,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掖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金沙苑小区16号西1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王富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松,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军,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丹县**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北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郑大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农,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张掖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被上诉人山丹县**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7民初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7民初1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641元、上诉人张掖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641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唐志明
审判员  周红霞
审判员  马巧玲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