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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浙江晟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谢家桥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绍民初字第204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晟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谢家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晟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谢家桥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4元,减半收取24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