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汉市盛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与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旌民初字第2106-2号 原告:广汉市盛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旌民保字第212-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广汉市盛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广汉市勇业铸造厂的工业用地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