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盛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与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旌民初字第2106-1号
原告:广汉市盛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市盛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广汉市盛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汉市盛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汉市盛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合计23300.00元,由原告广汉市盛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