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绿源现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盛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旌民初字第2378号
原告四川绿源现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盛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德阳分所律师。
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德阳分所律师。
原告四川绿源现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盛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名称为二重技术中心(成都)总部配套工程景观绿化工程一、二、三标段,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也可应诉管辖,但均不能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