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绿源现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盛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终25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绿源现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峨眉山南路二段**湖滨苑1-6-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盛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珠江路1(二重厂内环保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德阳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江西路龙山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绿源现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盛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6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60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绿源现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57元,上诉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盛园林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35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