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603执保2号
申请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龙山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09180686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市东方胜大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华山南路二段318号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95803930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阳市东方胜大运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财保391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1月5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冻结德阳市东方胜大运业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账号为2010××××8972)的存款账户5160000.00元,实际冻结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财保389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