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603执保78号
申请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龙山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09180686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市东方胜大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华山南路二段318号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95803930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阳市东方胜大运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川0603民初391号之一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1月27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德阳市东方胜大运业有限公司在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路运业有限公司的应收债权1328641.15元。
依据《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0603民初391号之一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