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21民初3053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常州市科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西太湖科技产业园***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6008509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常州市科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科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科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常州市科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