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205民初976号
原告:黄石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金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
负责人:***。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石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黄石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黄石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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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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