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

黄石市某某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地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鄂0205民初553号 原告:黄石市某某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宝树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黄石市某某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爆破)与被告某某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地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爆破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地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爆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415451.87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4日某某地矿中标“湖北省黄石市铁山-还地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2014-2015年度)铁山区6、7号地块治理工程施工(二次)”。2018年11月24日某某地矿建设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爆破合同约定被告聘请原告提供中深孔爆破技术服务,工程名称:黄石市铁山区6、7号地块,施工内容:爆破工程方案设计、装药、爆破。器材购买、储存、配送、清退、打孔、削清方(清方到能装载车位置)、马道光面爆破、解小、二次解小、按设计要求边坡坡度及马道削坡及一切与爆破相关工作;爆破单价:每立方米13.5元,甲乙双方每两月申报一次进度,每次申报后按照工程进度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甲方在爆破作业完成后,根据爆破方量在工程完工后30日内付清,具体结算方式:据实结算,以每月磅单石方量为准,待工程竣工结算后30天内支付剩余20%款项,预留10%作为项目质保金,待竣工结算一年后付清,同时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人员施工,至2019年7月1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了2号边坡石方爆破工程量66300立方米,单价28元/立方米;5号边坡超过红线石方爆破工程量8000立方米,按原合同单价;快速路与5号地块交界处超出合同范围的工程量40000立方米,按原合同单价;6号场地内的底角炮和平整场地的浅孔爆破工程量双方约定按17500立方米追加,单价为10元/立方米。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共计完成工程量1703609.99立方米,共计工程款23898834.87元,被告已支付12483383元,余款11415451.87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因某某地矿建设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某某地矿承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某某地矿辩称,1.某某地矿对“2号边坡石方爆破量及单价”、“5号边坡超过红线处石方爆破量及单价”、“快速路与5号地块交界处超出合同范围的工程量及单价”、“6号场地内的底角炮和平整场地的浅孔爆破工作量双方约定追加量及单价”四部分没有异议;对“5、7、8号边坡及快速路石方爆破量”这一部分有异议,进而对原告主张的整体工程量和工程款有异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一千余万元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2.原告对案涉工程工程量的计价标准和计价逻辑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不符,有违矿石开采和爆破的基本商业常识。即案涉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现场方量经双方协商后以单价计算”、第二款约定爆破方量具体结算方式“以每月磅单石方量为准”;原告提供的情况说明亦自认案涉工程结算以爆破石方量和合同单价13.5元为计算标准。3.原告提供的方量计算报告没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符合鉴定意见的标准,与合同约定的石方量计算标准不符,该报告不应作为证据采信,更不应作为本案认定爆破石方量的计算依据。4.无论是土夹石还是废石均不是合同约定的双方结算依据的石方量,最终仍需根据案涉地块的岩石密度(比重)进行转化。根据发包方认可的湖北省鄂西地质工程勘察院出具的土石方密度情况说明,土夹石的岩石密度(比重)在2.6-2.65g/cm3之间,废石的岩石密度(比重)在2.1-2.4g/cm3之间。5.被告已付工程款为12583383元,并非原告诉称的12483383元。6.根据补充协议第五条工期要求,因原告延迟竣工495天(已扣除疫情三个月),应扣减2475000元的工期延误费损失。7.原告进场前湖北某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完成的200000立方米、2号边坡厂房后被告人工机械破除的46890.50立方米、5号边坡崖边被告机械破除的5000立方米、环保局自行挖运的10000立方米,应在总工程量和总价款中予以扣减。8.案涉工程部分石方量、剩余工程价款尚未确定,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爆破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爆破合同约定是按月磅单石方量以单价13.5元计算费用。补充协议是因原告多次延误工期影响被告整体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签订,该协议约定2019年9月底之后每延期一天支付5000元违约金,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才完工,已属于严重违约。本院认为,爆破合同及补充协议因原、被告均作为证据向本院提交,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至于爆破费用的计算标准及原告是否延误工期等问题,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2.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表、方量报告、爆破设计和爆破台账系原告单方制作,情况说明属于原告陈述,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本院对被告的上述质证意见予以采纳。3.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图纸不是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不能证明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会议签到表没有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快递回执也无法证明邮寄的内容、微信记录也无法证明双方就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达成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图纸因原告未举证证明证据的出处,从图纸的内容并结合原告提交的会议签到表及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无法确定是否为施工进场图纸和施工出场图,不能据此确定原告在该项目中的施工量,上述证据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结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8年11月24日,某某地矿建设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爆破合同约定:甲方聘请乙方提供中深孔爆破技术服务。工程名称:黄石市铁山区六、七号地块。施工内容:爆破工程方案设计、装药、爆破。器材购买、储存、配送、清退、打孔、削清方(清方到能装载车位置)、马道光面爆破、解小、二次解小、按设计要求边坡坡度及马道削坡及一切与爆破相关工作。工期及每天需完成工作量要求:截止2019年3月31日前,在具备爆破条件情况下完成所有爆破工作量,其余部分截止2019年5月31日前完工。爆破工作量需在具备爆破条件情况下完成每天10000m3。……四、收费标准和结算方式4.1收费标准1.爆破单价:由于爆破现场方量经双方协商后,以单价计算,单价为每立方米13.5元(包含所有现场施工人、机、料及安全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水电费、税金及所有一切产生的费用等)。2.甲乙双方每两月申报一次进度,每次申报后按工程进度的百分之七十支付工程进度款。4.2结算方式甲方在爆破作业完成后,根据爆破方量在工程完工内30日内付清。具体结算方式:据实结算,以每月磅单石方量为准。待工程竣工结算后30日内支付剩余20%款项,预留10%作为项目质保金。待竣工结算一年后付清。如甲、乙双方全面履行本合同书的所有条款,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协商后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增补,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9年7月16日,某某地矿建设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就案涉工程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内容为:一、关于楠田厂房南侧BP2边坡山头部分土石方施工,以“+80m马道以北约35米为界(具体以后附图纸及坐标为准)”此界线以北,为甲方机械破除施工,此界线以南为乙方采用机械+松动爆破施工,乙方负责因爆破等施工过程中的全部安全责任,并单独签订安全协议。此部分乙方施工单价为28元/立方米,按现有工作面双方现场测量后确认工程量为66300立方米(含现有工作面以前2万立方米)。二、关于6号场地内的底角炮和平整场地的浅孔爆破工程量双方约定按照17500立方米追加,单价为10元/立方米。三、关于快速路与5号地块交界处超出合同范围的工程量双方一起测量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如无法测量双方约定按肆万立方米计算,单价执行原合同单价。5号边坡与湖北某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交界处超出合同工程量(甲方机械破碎、乙方削清方)约捌仟立方米,单价执行原合同单价。四、夜间施工和场地甩方及马道坍塌修复等问题双方约定,由乙方自行解决处理,不要求甲方经济补偿。乙方帮助甲方六号边坡爆破不再另行计价。五、根据整体工期要求,双方约定BP5边坡马道及坡面全部验收完成在2019年7月31日前,BP2边坡马道及坡面全部验收完成在2019年8月30日前,BP7/8边坡马道及坡面全部验收完成在2019年8月31日前,快速路部分全部验收完成在2019年9月31日前,如未按上述工期要求完成,乙方承诺按每天五千元接受罚款。甲方承诺提前一天按伍仟元给予奖励(无法抗拒的天气及其它经甲方认可的原因工期顺延)。六、甲方承诺加强协调管理,增大石方外运能力……。2018年12月26日,原告出具情况说明一份称原告于2018年6月接受某某地矿建设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委托,承接岩石爆破及削清方任务,整个爆破石方约180多万立方米,单价每立方米13.5元,总造价为2430多万元,目前已预计完成整个爆破任务的四分之一,经过双方协商同意近期先付原告工程进度款四百余万元……。2023年5月12日,经湖北黄石工矿地综合开发试验区铁山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委托,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案涉铁山区**号**号地块:(一)石方开挖工程-坡面削(清)方、整形岩质边坡削方:石方开挖、外运、弃土(1km)审定工程量为1326417.47立方米;岩质边坡削方:石方开挖、外运、弃土(1km)审定工程量为8930.88立方米;(二)场地平整石方开挖,除回填方外,多余方外运回至木栏片区审定工程量为482228.40立方米;机械削方审定工程量为46890.50立方米。某甲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称其爆破方量为170000立方米,原告对此予以认可。原告还认可环保局自行开挖10000立方米,被告削方2000立方米及回填方量8351.70立方米,上述机械削方46890.50立方米非其施工。且经原、被告双方确认,案涉工程于2021年5月21日完工,被告已累计向原告支付12583383元。 另查明,因被告在答辩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黄石某某铁矿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拟证明案涉工程的土石方外运量。原告对上述情况说明有异议,申请法院核实。2023年7月13日,黄石某某铁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回复函称“2018年至2021年6月17日间,150示范工程六号地块的外运土夹石123.4万吨、废石208.9万吨”。 又查明,2021年1月5日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政府、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向黄石市公安局治安户政支队出具关于对湖北省黄石市**号地块工程情况说明的函,称6号地块因疫情等原因造成该项目未能在施工合同期限内完成,根据该工程施工计划,该地块将于2021年3月底完成该项目爆破分项工程。另外,被告某某地矿与湖北黄石工矿地综合开发试验区铁山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签订了一份6、7号地块治理工程延期协议载明:铁山区6号地块治理工程因疫情等原因影响造成工程实际进度滞后。结合目前实际情况,现将该项目完工日期定于2021年3月31日,该协议仅限于项目爆破分项工程相关审批事宜使用。 还查明,某某地矿建设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是被告某某地矿设立的分支机构。 一、案涉工程结算方式应如何确定? 本院认为,(一)根据案涉爆破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即甲方在爆破作业完成后,根据爆破方量在工程完工后30日内付清。具体结算方式:据实结算,以每月磅单石方量为准。经庭审查明原、被告之间针对爆破的石方量并未进行过磅,且截止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案涉石方均已外运,无法再行过磅。(二)被告主张按照黄石某某铁矿业有限公司过磅的外运石方量确定案涉工程量的观点不能成立:1.案涉爆破合同并未约定结算依据的磅单石方量为黄石某某铁矿业有限公司过磅的石方量,且从该公司出具的函件来看,该公司过磅的为土夹石和废石的重量(吨位数),被告提交的情况说明系5号地块而非案涉6号地块的土石方密度情况,不能由此确定石方量。2.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需根据爆破方量在工程完工后30日内付清,且结算原则为据实结算。黄石某某铁矿业有限公司过磅确定的是案涉工地施工期间的土石方外运量,而非原告实际爆破量。因工地回填、二次建设等原因,石方外运量必然小于实际爆破量。(三)因案涉工程原、被告均无法提供经原、被告确认的磅单石方量,且因施工进程的原因该磅单石方量截止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无法再行测量。结合案涉合同对于爆破单价、结算方式条款的理解,即爆破单价的确定是基于爆破现场方量经双方协商;在确认结算方式时双方也约定根据爆破方量在工程完工后30日内付清。从以上合同条款来看无论是爆破单价的确定,还是结算方式的确定,爆破方量都是重要依据,基于经原、被告双方认可的每月磅单石方量无法确定,原告主张以爆破石方量确定工程量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二、案涉工程爆破石方量及工程造价如何确定? 本院认为,(一)结合被告提交的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2022年(正21号)造价结算审核咨询报告显示6号地块开挖石方量为:岩质边坡削方分别为1326417.47立方米、8930.88立方米,场地平整石方开挖482228.40立方米,合计1817576.75立方米(不含机械削方46890.50立方米)。某乙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爆破部分170000立方米,环保局自行开挖10000立方米、原告自认被告削方2000立方米及回填方量8351.70立方米,最终确定的结算石方量为1627225.05立方米。根据补充协议确定的工程量及合同单价计算案涉工程造价为22867638.18元(详见下表),扣减已支付的12583383元,剩余10284255.18元。原告认为5号边坡超过红线处石方爆破量、快速路与5号地块交界处超出合同范围的工程量并非6号地块的爆破石方量,不应在总爆破量中予以扣减的观点与其提交的铁山区6号地块治理工程结算表所记载内容不一致,该观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认为6号场地内的底角炮与平整场地的浅孔爆破工程量双方约定追加量系在原合同上追加单价,故该工程量不应予以扣减的观点与补充协议第二条的内容不一致,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该部分追加的系工程量而非追加单价。(二)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后30天内支付剩余20%款项,预留10%作为质保金,待到竣工结算后一年内付清。虽然原告于2022年6月7日向被告出具工作联系函要求被告尽快办理结算,但本案原、被告之间主张的结算方式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以本院判决确认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为结算款项,故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至总工程造价的90%,即22867638.18元×90%=20580874.36元,扣减已支付的12583383元,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997491.36元。剩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若质保期限届满后,双方就质保金问题发生争议,可另案主张权利。 6号地块爆破石方量列表 爆破类型 工程量 合同单价 总价 单位:m3 单位:元/m3 单位:元 2号边坡石方爆破 66300 28 1856400 5号边坡超过红线处石方爆破 8000 13.5 108000 快速路与5号地块交界处超出合同范围的工程量 40000 13.5 540000 6号场地内的底角炮和平整场地的浅孔爆破工程量双方约定追加量 17500 10 175000 5、7、8边坡及快速路石方爆破 1495425.05 13.5 20188238.18 合计 1627225.05 22867638.18 已到期工程款 20580874.36 累计已结算工程款 12583383 剩余应付工程款 7997491.36ivstyle='text-align:center'> 6号地块爆破石方量列表 爆破类型 工程量 合同单价 总价 单位:m3 单位:元/m3 单位:元 2号边坡石方爆破 66300 28 1856400 5号边坡超过红线处石方爆破 8000 13.5 108000 快速路与5号地块交界处超出合同范围的工程量 40000 13.5 540000 6号场地内的底角炮和平整场地的浅孔爆破工程量双方约定追加量 17500 10 175000 5、7、8边坡及快速路石方爆破 1495425.05 13.5 20188238.18 合计 1627225.05 22867638.18 已到期工程款 20580874.36 累计已结算工程款 12583383 剩余应付工程款 7997491.36 (三)针对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如前所述,案涉工程未办理结算系因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存在争议导致原、被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故被告不存在逾期付款的问题,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原告是否存在延误工期的情形,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案涉补充协议约定,案涉爆破工程最终全部验收完成在2019年9月31日前,如未按上述工期完成乙方承诺按每天5000元标准接受罚款(无法抗拒的天气原因和其它经甲方认可的原因工期顺延)。根据2021年1月5日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政府、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函件记载因疫情等原因造成6号地块未能在施工合同期限内完成,根据工程施工计划该地块将于2021年3月底完成该项目爆破分项工程。且被告与业主方也已达成了工程延期协议,确认项目完成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故应视为因疫情原因,案涉爆破工程被告认可的最终完工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而实际的完工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共计延迟工期50日。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罚款5000元/天×50天=250000元。扣减上述罚款,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747491.36元。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地矿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黄石市某某爆破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747491.36元; 二、驳回原告黄石市某某爆破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92元,由原告黄石市某某爆破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9012.20元,被告某某地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127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