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802财保207号
申请人:清远市中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横荷永安南路40号商住楼7层18、19号(住改商)。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沿江东路***、***商住楼首层03号商铺、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清远市中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清远市中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山支行账号为4405********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为:172585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172585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山支行账号为4405********的银行存款。
本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