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02民初2664号
原告:荆门市美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顺通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88212599P。
法定代表人:文会,总经理。
被告:湖北丽康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沙洋镇汉津大道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MA49CQHY58。
法定代表人:张霞,总经理。
原告荆门市美龙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丽康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荆门市美龙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丽康源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美龙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美龙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9元,减半收取2224.50元,由原告荆门市美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伟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丁俊娥
书 记 员 汤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