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22民特2号
申请人:荆门市澳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33184710X4。
法定代表人:刘辉。
申请人:湖北丽康源化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经济开发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753411699Q。
法定代表人:张松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可,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宝通寺路**********。公民身份号码421081199********。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荆门市澳驰矿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湖北丽康源化工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1月12日经沙洋县联合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湖北丽康源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荆门市澳驰矿业有限公司货款527609.53元,分两次付清: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300000元,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227609.5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荆门市澳驰矿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湖北丽康源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经沙洋县联合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马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霞
书记员冯志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