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某、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民初1802号 原告:陈某,男,满族,1968年1月24日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屿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虹东路北钟南街478号、苏州工业园区新昌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4年1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3元,减半收取为2671.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