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民初11483号
原告: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25123786,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北钟南街478号。
法定代表人:陈林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一峰,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星晨,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筱,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大维格公司”)诉被告**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大维格公司于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17日裁决**返还苏大维格公司竞业限制经济补偿57920元;不予支持苏大维格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的仲裁反申请请求。**及苏大维格公司均对仲裁裁决不服,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与苏大维格公司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分别向本院诉讼,故两案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苏0591民初1143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邵婷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