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702执20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森。
被执行人:***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赞。
申请执行人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702民初30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8年11月14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足额的财产偿还债务。另查明被执行人在证券公司没有开户。查询了相关产权登记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已经抵押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2月14日,本院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所指向的财产目前不便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2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10453328.53元,全部未执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0702执20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中鑫
审 判 员 朱文红
审 判 员 何李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白子凡
代理书记员 董婷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