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鸿翼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有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鸿翼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4民初9435号 原告:上海有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23号1102-13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鸿翼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园区路1168号4幢246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有待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