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4民初9435号
原告:上海有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23号1102-13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鸿翼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园区路1168号4幢246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有待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