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3知民初1050号
原告:天津大海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冯一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龙凌云。
原告天津大海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大海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635元,减半收取计25817.50元,由原告天津大海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
审 判 员 易 嘉
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姜琳浩
书 记 员 沈晓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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