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鸿翼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鸿翼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35529号
原告:上海上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邢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倩文,女。
被告:上***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龙凌云。
原告上海上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上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退款人民币5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计569元,由原告上海上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瑞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明明
书 记 员 张明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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