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恒发矿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贝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枣庄恒发矿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3财保500号 申请人:山东贝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常庄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47848560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枣庄恒发矿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沙沟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685928708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关于申请人山东贝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恒发矿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贝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两被申请人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共计75万元。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恒发矿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共计75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山东贝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