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3民初3442号
原告: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泰山路与黄河路交汇处天泰大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0000763660541T。
法定代表人:王纯银,主任。
被告:枣庄恒发矿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沙沟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6859287089。
法定代表人:马培银,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枣庄恒发矿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申请费270元,由原告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于秀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赵亚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