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初2083号
原告:淄博南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柳泉路105号新世纪广场1号楼1116室。
法定代表人:徐健,总经理。
被告:枣庄恒发矿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马培银,总经理。
原告淄博南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恒发矿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枣庄恒发矿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对涉案名称为“一种矿用综采一体化无线控制降尘系统”(专利号:ZL201320562466.1)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8月20日被受理。被告枣庄恒发矿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李宏军
审判员 李新岩
审判员 庄辛晓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杜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