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24民初2870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新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XXX。
第三人:浙江启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XXX。
原告***与被告新昌县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启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