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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鼓催字第65号 申请人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南京市鼓楼区鼓楼新村1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员工。 申请人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本票(票据号码10303272/22757604、票面金额20000元、出票人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龙江支行、收款人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2月15日,付款期限为出票之日起二个月)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权向付款行农业银行南京龙江支行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