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勒县春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策勒县春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3225民初130号
原告:策勒县春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娟
地址:策勒县英巴扎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崇敏,该公司负责幼儿园工程的工作人员,县教育局纪检书记。
被告: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新疆昆玉市昆玉大道南侧、思贤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高占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干,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国,该公司纪检监察室主任。
被告:***,男,汉族,1969年6月8日出生住新疆和田市。
被告:***,男,汉族,1976年4月24日出生住哈密市。
被告:李文才,男,汉族,1972年11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山丹县。
第三人:策勒县教育局。
住所地:策勒县博斯坦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艾斯凯尔·麦麦提热依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合麦提江·穆萨,教育局工程办副主任。
原告策勒县春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文才、第三人策勒县教育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策勒县春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5日以未能按时提交证据、提交证据不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策勒县春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833.32元,减半后收取13416.66元,由原告策勒县春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施   正   霞
审 判 员 如克亚木·苏来曼
人民陪审员 郝   平   元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阿 扎 提 古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