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裕金酒业(广州)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广州市稳固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2016民终14667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民终146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宏亮,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裕金酒业(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周晓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昭财,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木清,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稳固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邓锦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该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裕金酒业(广州)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广州市稳固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物权保护纠纷。一审判决未查明上诉人***所租赁商铺的受损原因、受损情况以及造成的损失大小等基本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3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3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丁阳开
审判员  谢国雄
审判员  茹艳飞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东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