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安谱科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12民初707号
原告:广州安谱科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志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琴,广东理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胡伟,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强,广东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欣,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肖兵,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坚,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宇,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
法定代表人:刘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顺勇,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微,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木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贵,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振凯,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安谱科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谱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有线公司)、第三人广州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因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天公司)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依法追加其为本案的被告。原告安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琴、被告移动广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强和杜欣、被告广东有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坚和周宁宇、被告景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顺勇和李微、第三人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振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连带赔偿安谱公司损失82901元(橡胶胶料损失18096元、销售合同的违约损失44800元、停电期间的员工工资损失1552元、停电期间的厂房损失4493元);2.景天公司对移动广州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3日19:40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禾丰三街8号的澳加工业园全园突然断电,园区内10家企业被迫停产停工,安谱公司系其中一家企业。经核查,事故系永安大道禾丰三街路口道路路面发生塌陷,地下供电线路断裂所致。后经澳加公司及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同意,以市政公司名义共同委托广州市安益职业安全事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益公司)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调查分析。2017年8月3日、8月21日,安益公司分别向各方出具了《广州开发区永和经济区XXX街路口“5.23”塌方事故技术分析报告》及《技术分析报告修改补充部分》。上述分析报告认为,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移动广州公司与广东有线公司在事故现场的地下通信管线建设时,采用顶管施工后,未能做好监测工作,结果顶破下方的市政污水管道。其长时间使用后,引发上方水土流失,造成路面下方空洞。塌方事故发生,直接扯断了埋设在路面下方的供电高压线,最终引发了供电中断,给相关企业造成停产停业等严重后果。分析报告还认为,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移动广州公司和广东有线公司在事故现场的地下通信管线建设时顶破下方的市政污水管道。其长时间使用后,引发上方水土流失,造成路面下方空洞。移动广州公司与广东有线公司在该路段建设时安全管理不到位,通信管线横穿污水管(事故隐患)在塌方事故发生前一直未被发现,通信管线涉嫌违法建设。经核实,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在事故发生地的通信管线铺设没有经过审批,涉嫌违法建设。上述事故造成市政公司修复塌方路面等直接经济损失约107700元,造成安谱公司经济损失82901元。截至目前,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已赔偿了市政公司的全部损失,但对安谱公司的损失及园区其他企业的损失,至今未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安谱公司认为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景天公司是移动广州公司的实际施工人,构成共同侵权,应与移动广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移动广州公司辩称,1.本案的直接责任方是市政公司而非广州移动广州公司,市政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2017年5月23日造成停电事故的原因是XXX街路口坍塌,造成了现场的电力管线断裂,供电中断,从而引发本案的损失。但路面的管理方是市政公司,其主要负责广州市开发区的市政设施管养和维护,因此,市政公司才是本案的直接责任方。市政公司对于辖区内的道路承担管养维护责任,移动广州公司的管线已经在2012年完成了施工,在接下来将近5年的时间内,其道路基础由于水土流失而不断受到侵蚀,路面下方出现空洞,而作为管理方的市政公司却不知不察,不能说市政工程公司没有过错。因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应由市政工程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至于导致事故发生还有其他责任人的,则在市政工程公司对外赔偿后,即拥有了追偿的救济手段,但这也是发生在市政工程公司实际赔偿后的另一层法律关系。2.侵权责任人为实际施工方景天公司,应由其承担侵权责任,而非移动广州公司。本次事故的原因是坍塌,而坍塌是原因是管线建设过程中横穿污水管、引起水土流失造成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侵权责任人为行为人。因此,即使分析事故的深层成因,侵权主体也非移动广州公司,而是实际施工人景天公司。3.即使移动广州公司需承担责任,移动广州公司应与广东有线公司平均承担侵权责任。由于两家通信公司是分别施工,但造成了同一损害,无法实际确定两家公司的责任大小。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两家通信公司属于分别侵权行为,即使本案的责任需由通信管线的所有人即移动广州公司即广东有线公司承担,两家公司应平均承担侵权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广东有线公司辩称,1.本案的损害结果与广东有线公司的施工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待查明。涉案工程施工时间为2012年,距离事故发生的2017年已经相隔了5年,涉案管线附近的污水管破裂是否因移动广州公司和广东有线公司的施工行为尚且存疑;涉案工程施工年限已久,涉案管线附近污水管的破裂是否为水土流失的直接原因,以及水土流失是否是造成本案塌方事故的直接原因尚有待查明。2.广东有线公司所施工的电缆经过规划许可及验收,不存在过错,广东有线公司已经取得涉案管线的规划许可证及放线记录册,意味着对于涉案管道的走向广东有线公司已经取得有关部门的认可,事后有关部门也对涉案管线进行了全面的验收,广东有线公司聘请的施工队也具备市政道路的施工资质,因此广东有线公司对于本案的损害结果没有任何过错。3.事故路段管道实际施工人为广州市增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健公司),广东有线公司不是施工行为实施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广东有线公司已经将事故路段的管道施工委托增健公司进行施工,即便本案损害结果与施工行为之间臣在因果关系,施工行为的事实人也是增健公司,广东有线公司不是实际施工人,更不是侵权行为人,因此,广东有线公司不应当对本案承担侵权责任。4.安谱公司对本案损失的造成也存在过错。安谱公司未提交涉案电缆的报建手续,本案事故分析报告也未查实该方面证件,也就是说,安谱公司埋设涉案电缆的深度以及埋设涉案电缆的位置可能并不符合规定,安谱公司对于本案损害结果的造成也存在过程,其也应当对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5.安谱公司所主张的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违约金,首先,仅凭安谱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不能证明安谱公司存在违约事实,即便安谱公司存在违约事实,也不能证明该违约与本案事故存在关联性;其次,安谱公司没有提供实际支付违约金的凭证,不能证明安谱公司有违约事实,也不能证明合同相对方向安谱公司主张了违约责任,更不能证明安谱公司已经实际支付了违约金,该项所谓的违约金不宜认定为安谱公司的损失。关于工资,首先工资与涉案事故不具有关联性,不是涉案事故导致的直接支出;其次,安谱公司并未提供该些员工的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保的记录,也没有提供实际支出该些费用的凭证,因此该项费用的合理性及实际性均存疑,不属于本案的损失范围。关于租金,租金是无论本案事故是否发生安谱公司均应当负担的费用,与本案事故的发生不构成因果关系,不应当认为安谱公司的损失。6.即便是人民法院认为广东有线公司和移动广州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广东有线公司与移动广州公司之间不存在共同故意或过失,责任能够厘清,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事实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广东有线公司和移动广州公司对于涉案事故的产生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即使人民法院认为广东有线公司和移动广州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也应当按照责任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责任。
景天公司辩称,1.市政公司是直接的侵权责任方,作为出租方的广州澳加服装有限公司有过错,与本案电缆相关的广州永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石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的产生也有相应的过错,若本次起诉只起诉部分侵权人,放弃上述侵权人的,应当对放弃相关请求的部分在本案中应当免责。2.安谱公司提供的明细表所列明的损失与本案不存在相连关系,也无事实、法律依据。安谱公司未提交的证据证实原料的损失,安谱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的签订主体均是爱普公司,与本案无关,安谱公司无证据证明因本次事故对任何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没有支付违约金的记录。3.安谱公司主张的员工工资的支出与本案无关,没有证据证明停电导致员工无法正常工作,安谱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员工工资的支付情况。4.本次停电事故没有导致安谱公司不能正常使用租赁物,租赁损失是不合理的,不同意支付上述损失。
市政公司述称,1.涉案事故的基本情况,2017年5月23日晚,市政公司收到投诉,XXX街路口处有塌方,现场埋地的电力线断裂,并导致澳加工业园停电。市政公司接到投诉后,立即对路面塌方原因进行排查,对塌方路面下方的污水管进行检测时,发现其已破损,是被不明通信管线横穿所致。后经市政公司、广州澳加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加公司)、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确认,上述通信管线共6孔,其中移动广州公司管道4孔、广东有线公司管道2孔。2017年6月21日,市政公司组织召开该事故协调会,澳加公司、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参加会议,与会各方同意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安益公司对该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出具报告,安益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3日和8月21日向各方出具了《广州开发区永和经济区XXX街路口“5.23”塌方事故技术分析报告》及《广州开发区永和经济区XXX街路口“5.23”塌方事故技术分析报告修改补充部分》。上述报告称涉案事故主要原因是移动广州公司和广东有线公司在事故现场的地下通信管线建设时顶破下方的市政污水管道,其长时间使用后,引发上方水土流失,造成路面下方空洞。移动广州公司和广东有线公司在该路段建设时安全管理不到位,通信管线横穿污水管(事故隐患)在塌方事故发生前一直未被发现,通信管线涉嫌违法建设。事故发生后,市政公司多次组织各方及相关单位协商事故后续赔偿等事项,但未能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2.本案诉讼请求主要涉及的安谱公司与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景天公司之间的责任承担及赔偿金额问题,与市政公司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8)粤0112民初706号案与本案是关联案件,该案的原告澳加公司与本案原告安谱公司均为澳加工业园内的企业。该案系澳加公司起诉被告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景天公司、第三人市政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均是就本案的道路塌方导致道路下埋设的电缆被扯断给澳加工业园内企业造成损失的诉讼。该案判决后,移动广州公司和景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粤01民终1770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了本院查明的事实,并确认本院对涉案事故原因的认定以及损失的分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2018)粤0112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17年5月23日晚,广州开发区永和经济区XXX街路口处发生塌方,现场一辆小车陷入塌方坑洞,埋地电力线断裂致使澳加工业园供电中断。
2017年6月21日下午14点30分,市政公司召集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安益公司、澳加公司等召开开发区永安大道禾丰三街路口塌方事故协调会。会上对塌方事故的进展情况进行讨论协调,会议纪要载:1.经前期现场排查及同相关管线单位沟通,初步判断横穿污水管的通信管线为移动广州公司和广东有线公司的管道,最终权属单位有待现场开挖后确认。2.与会各方同意由安益公司对塌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出具报告,请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于6月23日前提供通信管线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3、市政公司尽快安排对现场进行修复,在修复开挖过程中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澳加公司和其他潜在的通信管道权属单位去现场核实,确认横穿污水管道的权属单位。4.关于澳加工业园的电缆铺设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要求问题,请澳加工业园提供电缆铺设工程的相关资料。
2017年6月29日上午9:00,市政公司再次召集上述公司以及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召开塌方事故的协调会,通过对事故现场开挖、管线穿管查证对造成污水管破损的通信管线权属单位进行了现场确认,会议纪要载:1.现场确认污水管被通信管线顶管施工顶破,该通信管线共6孔,其中4孔属移动广州公司所有,2孔属广东有线公司所有;2.请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提供管线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3.安益公司对事故现场开挖和管线权属确认过程进行了现场见证,请安益公司对塌方事故原因尽快进行分析并出具报告;4.请移动广州公司立即对管线进行临时迁移处理,市政公司尽快修复受损污水管及路面。
2017年8月3日,安益公司作出《广州开发区永和经济区XXX街路口“5.23”塌方事故技术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技术分析报告》),载:事故现场市政设施(包括道路及市政污水管等)管理单位为市政公司。事故现场通信管道所属单位为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分别建设并管理现场的6条通信管道中的4条和2条。事故类别为坍塌,事故性质为责任事故。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认定:1.直接原因,移动广州公司和广东有线公司在事故现场的地下通信管线建设时,采用顶管施工后,未能做好监测工作,结果顶破下方的市政污水管道。污水管道长时间使用后,会引发上方水土流失,造成路面下方空洞,这是本次塌方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塌方事故发生,直接扯断了埋设在路面下方的电力线,最终引发了供电中断,给相关企业单位造成停产停业等严重后果;移动广州公司和广东有线公司在事故现场的地下通信管线建设,不符合《中国非开挖技术协会行业标准顶管施工技术及验收规范(试行)》(2006年12月发布)第1.0.6条:当预计影响难以确保对地面建筑物、道路交通和地下管线的正常使用时,在建设单位的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商定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进行监测和保护。2.间接原因,通过事故现场分析,移动广州公司和广东有线公司在该路段建设通信管线时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
2017年8月21日,安益公司作出《技术分析报告》(修改补充部分),对原报告中的事故经济损失、事故现场勘察情况作出修改,载:1.市政公司损失,根据《关于开发区永安大道禾丰三路口塌方市政设施修复赔偿问题的函》(穗开市政公司函[2017]12号),事故造成的市政路面和污水管道损坏,由市政公司负责修复,其费用为67724.76元;根据《合同书(永安大道禾丰三街路口塌方事故原因分析)》(穗开市政水[2017]002号),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负责事故原因分析,其费用为40000元;市政公司在本次事故中经济支出共计107724.76元。以上数据由市政公司提供,详见附件。2.澳加工业园,本次事故造成澳加工业园区停电停产工时为93小时,由此影响11家企业生产带来经济损失,园区内各企业经济损失具体如下:6)安谱公司82901元……,以上数据由澳加工业园区各企业提供,详见附件。事故现场勘察情况:1.发生事故地点位置广州开发区永和区永安大道禾丰三街路口,路口两边分别为益力多公司和美达王公司,塌方事故导致现场路面下陷形成孔洞。2.事故相关设施,现场开挖后,看到事故涉及设施包括有供电高压线、通信管线、市政污水管道。(1)供电高压线。其为三相线的电缆,埋设在路面下方,外有保护套管;现场看到其已断裂,埋设深度约40cm。(2)通信管线和市政污水管,现场看到通信管线横穿污水管。《技术分析报告》(修改补充部分)附件补充资料有:1.《会议纪要》(事故协调会,2017年8月18日召开);2.《关于开发区永安大道禾丰三路口塌方市政设施修复赔偿问题的函》(穗开市政公司函[2017]12号);3.《合同书(永安大道禾丰三街路口塌方事故原因分析)》(穗开市政水[2017]002号);4.澳加工业园区各企业提供的经济损失凭证。上述补充资料《会议纪要》载:2017年8月18日上午,广州开发区建设局、市政公司、移动广州公司、安益公司、澳加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事故协调会。1.会议听取了安益公司关于《技术分析报告》的汇报,经会议研究决定,由安益公司根据各单位意见出具报告修改意见,主要包括现场有关电缆现状描述、损失金额的来源和计算依据等。2.会议要求澳加工业园提供电缆相关建设资料,以便后续赔偿工作的开展,广州开发区建设局市政处和市政公司给予协助,与供电部门做好协调。3.会议就相关赔偿事宜进行讨论,指出此次事故赔偿金额如有异议可交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各方根据报告确定事故责任方,下一步尽快开展协商工作,圆满解决事故后续。4.请市政公司尽快根据《技术分析报告》向事故责任方发函,要求责任单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向区建设局市政处报告。
2018年4月19日,安益公司出具《广州开发区永和经济区XXX街路口“5.23”塌方事故现场管线补充说明》,载:1.供电高压线。其为三相线的电缆,埋设在路面下方,外有保护套管(波纹管),其材质外观为PVC材料(未经第三方检测)。现场看到其已断裂,埋设深度(即离地面深度)约40cm。2.通信管线和市政污水管,现场看到通信管线横穿污水管;通信管线在上方,其套管材质外观为PVC材料(未经第三方检测),埋设深度(即离地面深度)约4.3m;污水管在下方,无套管,埋设深度(即离地深度)约4.5m;两种管线“十”交叉紧贴在一起。
2018年4月24日,市政公司出具《关于永安大道禾丰三街路口塌方事故的补充情况说明》,载:污水管道建设工程于2006年4月25日开工,2010年5月16日完工,工程质量验收合格,2011年8月8日交由市政公司养护,见附件1。塌方位置污水管管径为D300,埋深约4.3米,管材为机制Ⅱ级钢筋混凝土承插式圆管,管的质量符合国标要求,见附件2,混凝土管标示使用年限为30年,塌方路段污水管建成后未更换过,除塌方处被通信管线顶管破坏外,其他管段完好,运行正常。管道维护情况,由于塌方位置被破坏的污水管距检查井约3米,在日常巡查和清疏过程中,该处管道水流正常,未发现管道异常,附件3为近年部分塌方路段排水设施巡查和清疏记录。
澳加公司是涉案损坏电缆的业主方和管理者,为证明其电缆的铺设符合相关标准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其提交了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单位工程施工方案、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合格证、电力电缆试验记录、电缆终端头安装记录、电缆接头安装记录、施工总结等。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质证称上述证据没有行政机关的审批意见,对工程的建设合法性不予确认,且没有提交规划许可、竣工验收许可、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景天公司质证称,其中电缆合格证显示涉案的电缆为广州南洋电缆有限公司制造,但安装记录显示实际使用的电缆是广州电缆厂制造的电缆,二者存在矛盾。澳加公司另提交了电缆工程的竣工图,拟证明电缆填深1000毫米,外套尼龙管,符合建设规范。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景天公司质证称,安益公司的技术分析报告显示电缆埋设深度为400毫米,而竣工图的埋设深度为1000毫米,如果以竣工图为准,安益公司的技术分析报告不可信。
在(2018)粤0112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中,本院认为:该案为一般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的赔偿主要考虑侵权行为、行为过错、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该案《技术分析报告》分析指出广州开发区永和经济区XXX街路口“5.23”塌方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移动广州公司和广东有线公司在事故现场的地下通信管线建设时,采用顶管施工后,未能做好监测工作,结果顶破下方的市政污水管道,其长时间使用后,会引发上方水土流失,造成路面下方空洞。移动广州公司虽然对塌方直接原因予以否认,但综合澳加公司及市政公司提交的会议纪要等证据,且各方在安益公司作出《技术分析报告》前并未对该问题提出异议,也未举证证明其他的何种因素导致了塌方事故,故对于移动广州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景天公司亦主张市政公司没有履行路面的管理职责,路下空洞长期未能发现,其亦应对路面塌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认为,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在对路面修复赔偿中并未对该问题提出减免的请求,同时市政公司提供的《关于永安大道禾丰三街路口塌方事故的补充情况说明》对于路面的建设、验收、巡查等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举证予以证明,故对于三被告提出的市政公司应对塌方事故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故本院对安益公司作出的《技术分析报告》中对于塌方事故的直接原因的分析予以采信。
关于电缆断裂的原因,《技术分析报告》分析指出因为塌方事故发生,直接扯断了埋设在路面下方的电力线,最终引发了供电中断。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及景天公司均不确认,认为电缆本身不合格以及施工不规范等,也是导致电缆断裂的原因。针对电缆的现场照片及澳加公司提交的施工资料,三被告主张电缆埋设深度为40cm不符合电缆的埋设深度要求,资料中没有行政机关的审批意见,没有规划报建、竣工验收资料,电缆合格证生产厂家与安装记录生产厂家前后不一等。本院认为,在2017年6月21日的会议纪要中已经针对电缆铺设是否符合国家规范的问题,要求“澳加工业园提供电缆铺设工程的相关资料”。但在《技术分析报告》作出前,澳加公司并未及时向安益公司提供电缆铺设工程的相关资料。澳加公司在该案中补充提交的电缆铺设工程的相关资料确如三被告质证所述,存在并无相关行政机关的审批意见、电缆合格证上记载的生产厂家与安装记录上记载的生产厂家前后不一致等问题,且《技术分析报告》中的现场勘查图片显示电缆的埋设深度仅为400mm,远低于澳加公司提交的电缆竣工图中标注的1000mm深度。澳加公司未能对上述电缆铺设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因涉案塌方事故电缆修复安装已经完工、相应位置的路面亦已修复完毕,故电缆铺设工程的规范与否,以及其在塌方所致的电缆断裂事故中的参与度已不具备鉴定条件,因澳加公司在安益公司作出分析报告前未按要求提交电缆相关铺设资料,相应责任应由澳加公司承担。综合《技术分析报告》的分析,电缆断裂的主要原因仍应当是路面塌方直接扯断了埋设在路面下方的电力线,至于电缆本身的问题至多也只是次要原因。综上,本院确认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作为塌方事故的直接责任方应当对电缆断裂导致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澳加公司对其自身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关于澳加公司的损失,本院认定澳加公司的损失共计352425.44元,酌情确认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共同承担为修复更换电缆支付的301925.44元,另外的电缆故障查找及设备试验费用、维护费用、抢修人工费等共计50500元由澳加公司自行承担。
关于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因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为分别单独实施的穿管施工行为,参考二者各自分别管理6条通信管道中的4条和2条,本院酌情确认移动广州公司承担66.67%赔偿责任,广东有线公司承担33.33%的赔偿责任;景天公司作为移动广州公司管线施工的实际施工人,与移动广州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查明如下事实:
2011年8月23日,移动广州公司(甲方)与景天公司(乙方)签订《萝岗区永和大道路新建管道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景天公司承包本地传输网十二期萝岗区永和大道路新建管道工程的报建(以甲方名义报建)和施工,工程内容为新建1-4孔通信管道10公里,合同工期为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该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11年9月,交工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实际工期为23个月,该工程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验收为合格。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上述合同的施工范围包含涉案塌方事故发生地,实际施工人是景天公司。移动广州公司另提交了《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及设计图、竣工图、管道工程现场签证表、竣工验收报告,拟证明移动广州公司的通信管道设计、施工符合规范,验收合格,且实际施工人是景天公司。
2012年12月11日,广东有线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增规建证【2012】225号),建设项目名称为通信管道工程,建设位置为新塘镇永安大道(瞿洞村至香荔路口),建设规模为2孔?110管,总长度1931.4米。2013年2月1日,广东有线公司与增健公司签订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的工程为永安大道(禾丰三纵-新新大道)新建管道,管道为2孔,工期为该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80个日历天全部完工。广东有线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仅有施工单位的签名和加盖公章,无建设单位签字及盖章。
安谱公司提交了林雨、林志明等20人的劳动合同,证明该20人系其职工,停电期间全部停工。同时提交了租赁合同、发票、产品购销合同、银行业务回单、租金发票等证明其损失的发生情况。
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路段的塌方引发的电缆断裂发生于2017年5月23日,共停电93小时,于同月27日15时修复完毕,开始正常供电。
上述事实有(2018)粤0112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2018)粤01民终17707号《民事判决书》、林雨、林志明等二十人的劳动合同、租赁合同、发票、产品购销合同、《萝岗区永和大道路新建管道工程施工合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设计图、竣工图、管道工程现场签证表、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合同》等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因本案与(2018)粤0112民初706号案是关联案件,均是因同一地面塌方事故扯断地下电缆导致的一般侵权责任纠纷案件。(2018)粤0112民初706号案判决已经认定:塌方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移动广州公司和广东有线公司在事故现场的地下通信管线建设时,采用顶管施工后,未能做好监测工作,结果顶破下方的市政污水管道,其长时间使用后,会引发上方水土流失,造成路面下方空洞;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作为塌方事故的直接责任方应当对电缆断裂导致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澳加公司作为涉案电缆的业主和管理者对其自身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并酌情认定移动广州公司和广东有线公司共同承担修复更换电缆的费用301925.44元,澳加公司承担电缆故障查找、设备试验、维护费用等计50500元和抢修人工费;而移动广州公司和广东有线公司按照2:1的比例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景天公司作为移动广州公司在涉案事故发生地的工程实际施工人,应当与移动广州公司一起对移动广州公司应负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安谱公司主张的损失。1.橡胶胶料损失、销售合同的违约损失、停电期间的员工工资损失,安谱公司提交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份劳动合同、自行制作的2017年5月份的工资表证实其损失,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橡胶胶料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其已向上述合同相对方支付违约损失、停电期间已实际向该20名员工发放工资及停发工资数额等事实,且未提交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上述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2.厂房租金损失,安谱公司提交了厂房租赁合同、缴款通知单、银行业务回单、租金发票等证实停电期间产生的租金损失,但因涉案坍塌事故仅造成93小时的供电中断,安谱公司在停电期间并未停止占有、使用涉案厂房,只是停止了需使用电力作为媒介的生产等行为,安谱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停电造成其租金损失的具体金额、计算方式或者停电损失在租金中所占的比例等,证据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安谱公司主张的上述各项损失,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安谱科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72.5元,由原告广州安谱科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祖艳
审 判 员  李春辉
人民陪审员  丁树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碧婷
丘璇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