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澳加服装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12民初706号
原告:广州澳加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禾丰三街8号自编五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910053927。
法定代表人:胡柳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琴,广东理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652334F。
负责人:胡伟,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强,广东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欣,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259号南座305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64822802。
法定代表人:肖兵,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坚,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宇,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西洲村新塘大道西62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721970752T。
法定代表人:刘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顺勇,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微,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大丰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190670653E。
法定代表人:陈木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贵,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振凯,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澳加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加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有线公司”)、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天公司”)、第三人广州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澳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琴、被告移动广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强及杜欣、被告广东有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坚及周宁宇、被告景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顺勇及李微、第三人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振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澳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连带赔偿澳加公司损失357694.04元;2.景天公司与移动广州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3日19:40许,澳加公司名下坐落于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禾丰三街8号的澳加工业园全园突然断电,导致园区内10家企业被迫停产停工。经核查,事故系永安大道禾丰三街路口道路路面发生塌陷,地下供电线路断裂所致。后经澳加公司及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同意,以市政公司名义共同委托广州市安益职业安全事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益公司”)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调查分析。2017年8月3日、8月21日,安益公司分别向各方出具了《广州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永安大道禾丰三街路口“5.23”塌方事故技术分析报告》及《技术分析报告修改补充部分》。上述分析报告认为,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移动广州公司与广东有线公司在事故现场的地下通信管线建设时,采用顶管施工后,未能做好监测工作,结果顶破下方的市政污水管道。其长时间使用后,引发上方水土流失,造成路面下方空洞。塌方事故发生,直接扯断了埋设在路面下方的供电高压线,最终引发了供电中断,给相关企业造成停产停业等严重后果。分析报告还认为,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移动广州公司和广东有线公司在事故现场的地下通信管线建设时顶破下方的市政污水管道。其长时间使用后,引发上方水土流失,造成路面下方空洞。移动广州公司与广东有线公司在该路段建设时安全管理不到位,通信管线横穿污水管(事故隐患)在塌方事故发生前一直未被发现,通信管线涉嫌违法建设。经核实,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在事故发生地的通信管线铺设没有经过审批,涉嫌违法建设。
上述事故造成市政公司修复塌方路面等直接经济损失约107700元,造成澳加公司抢修费等357694.04元,还造成澳加工业园园区内10家企业停电直接经济损失等。截止目前,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已赔偿了市政公司的全部损失,但对澳加公司及园区其他企业的损失,至今未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澳加公司认为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景天公司是移动广州公司的实际施工人,构成共同侵权,应与移动广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移动广州公司辩称,1.不同意澳加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17年5月23日造成停电事故的原因是永安大道禾丰路口塌方,造成了现场的电力管线断裂,供电中断,从而引发本案的损失,但路面的管理方是市政公司,因此,市政公司才是导致停电事故的直接责任方。2.市政公司对于辖区内的道路承担了维护的责任,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的管线已经在2012年完成了施工,如果真如事故分析报告所言,作为管理方的市政公司在将近5年的时间一直不知不觉,市政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其没有责任,应该由市政公司对澳加公司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3.至于导致塌方事故发生,还有其他责任人,在市政公司进行赔偿后,可就损失进行追偿,但这是市政公司赔偿之后的另一法律关系。4.澳加公司在地下埋设10千伏的电缆,未遵循国家的标准,埋设的深度不够,导致套管的强度不足,也是导致高压线电缆断裂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澳加公司应当对损失进行部分负担。5.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坍塌,如果坍塌真如事故分析报告所言在建设过程中,由于管道的建设方直接行为人并不是移动广州公司,而是实际施工方景天公司,相应经济赔偿也与移动广州公司无关。6.即使是由通信管道的所有人即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来承担责任,由于两人是共同施工人,无法确定承担比例,应当平均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广东有线公司辩称,1.本案的损害结果与广东有线公司的施工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待查明。涉案工程施工时间为2012年,距离事故发生的2017年已经相隔5年,涉案管线附近的污水管破裂是否因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的施工行为尚且存疑。2.广东有线公司所施工的电缆经过规划许可及验收,不存在过错。3.澳加公司所主张的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检测费用,包含多项非受损电缆检测项目,且检测费用不是修复受损电缆的必要支出,与塌方事故没有关联性。关于修复费用,市政公司主张的修复费用与澳加公司主张的修复费用可能存在重叠。关于维护费用,维护电缆费用不是本案事故的必要支出,《维护服务合同》显示为澳加公司提供技术鉴定、技术咨询及维护服务,时间跨度长达1年,收费明细中未见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受损的电缆。关于加班费、工资,与涉案事故不具有关联性,不是涉案事故导致的直接支出。且未提供员工购买社保记录,也未提交实际支付该费用的凭证。4.即便认为移动广州公司与广东有线公司需要承担责任,二者也不存在共同故意或过失,责任能够分清,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景天公司辩称,1.市政公司、广州永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石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广州力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为本案的被告,其他主体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本案事故电缆断裂的原因及停电的原因是路面塌陷及电缆的不合规,其中路面塌陷的责任由于管理责任在于市政公司,因此该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同时污水管漏水长达6年之久没有发现,市政公司存在过错,应当由市政公司对本案的损失直接承担责任。而其他主体与市政公司的责任分担应当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2.本案属于必要共同侵权诉讼,共同侵权人应当为共同被告,因此澳加公司只起诉了部分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余侵权人为被告,澳加公司在本案中放弃对其他侵权人的请求,对于放弃的赔偿份额,其余侵权人应当免责,澳加公司应当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被告一并起诉,放弃了某一被告即放弃了相应的赔偿份额,因此澳加公司放弃对其余侵权人的起诉,一旦认为市政公司、广州永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石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其他被告应在相应的份额内予以免责。3.涉案的电缆断裂与电缆的不规范施工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澳加公司提交的证据,电缆埋设的深度不符合国家的标准,其埋设的电缆不是有合格证的电缆厂家的电缆。4.安益公司没有相应评估鉴定资质,其出具的报告不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应当重新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内容为电缆断裂的直接原因而非坍塌的原因。5.澳加公司所主张的其支出维护服务合同相关费用与电缆修复无关。6.由于没有澳加公司员工的社保清单,因此无法确认其员工加班工资的款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澳加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市政公司述称,1.涉案事故的基本情况,2017年5月23日晚,市政公司收到投诉,永安大道禾丰三街路口处有塌方,现场埋地的电力线断裂,并导致澳加工业园停电。市政公司接到投诉后,立即对路面塌方原因进行排查,对塌方路面下方的污水管进行检测时,发现其已破损,是被不明通信管线横穿所致。后经市政公司、澳加公司、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确认,上述通信管线共6孔,其中移动广州公司管道4孔、广东有线公司管道2孔。2017年6月21日,市政公司组织召开该事故协调会,澳加公司、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参加会议,与会各方同意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安益公司对该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出具报告,安益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3日和8月21日向各方出具了《广州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永安大道禾丰三街路口“5.23”塌方事故技术分析报告》及《广州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永安大道禾丰三街路口“5.23”塌方事故技术分析报告修改补充部分》。事故发生后,市政公司多次组织各方及相关单位协商事故后续赔偿,但未能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在事故发生后组织了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协调解决该事故,当时各公司均同意委托安益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也按照各方的要求出具报告,报告中对于事故的原因也做了明确说明,市政公司认可事故报告的原因分析,市政公司在事故中没有责任,因路面在坍塌之前只是底下空洞,市政公司作为路面的管理单位无法发现底下的情况故不存在管理责任的说法。本案涉及的原、被告之间的责任承担及赔偿金额问题,与市政公司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3日晚,广州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永安大道禾丰三街路口处发生塌方,现场一辆小车陷入塌方坑洞,埋地电力线断裂致使澳加工业园供电中断。
2017年6月21日下午14点30分召开关于开发区永安大道禾丰三街路口塌方事故的协调会,参会单位有市政公司、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安益公司、澳加公司等。会上对塌方事故的进展情况进行讨论协调,会议纪要载:1.经前期现场排查及同相关管线单位沟通,初步判断横穿污水管的通信管线为移动广州公司和广东有线公司的管道,最终权属单位有待现场开挖后确认。2.与会各方同意由安益公司对塌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出具报告,请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于6月23日前提供通信管线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3、市政公司尽快安排对现场进行修复,在修复开挖过程中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澳加公司和其他潜在的通信管道权属单位去现场核实,确认横穿污水管道的权属单位。4.关于澳加工业园的电缆铺设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要求问题,请澳加工业园提供电缆铺设工程的相关资料。
2017年6月29日上午9:00再次召开塌方事故的协调会,除第一次参会单位还有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参会。通过对事故现场开挖、管线穿管查证对造成污水管破损的通信管线权属单位进行了现场确认,会议纪要载:1.现场确认污水管被通信管线顶管施工顶破,该通信管线共6孔,其中移动广州公司管道4孔,广东有线公司管道2孔。2.请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提供管线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3.安益公司对事故现场开挖和管线权属确认过程进行了现场见证,请安益公司对塌方事故原因尽快进行分析并出具报告。4.请移动广州公司立即对管线进行临时迁移处理,市政公司尽快修复受损污水管及路面。
2017年8月3日,安益公司作出《广州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永安大道禾丰三街路口“5.23”塌方事故技术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技术分析报告》),载:事故现场市政设施(包括道路及市政污水管等)管理单位为市政公司。事故现场通信管道所属单位为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分别建设并管理现场的6条通信管道中的4条和2条。事故类别为坍塌,事故性质为责任事故。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认定,1.直接原因,移动广州公司和广东有线公司在事故现场的地下通信管线建设时,采用顶管施工后,未能做好监测工作,结果顶破下方的市政污水管道。其长时间使用后,会引发上方水土流失,造成路面下方空洞。这是本次塌方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塌方事故发生,直接扯断了埋设在路面下方的电力线,最终引发了供电中断,给相关企业单位造成停产停业等严重后果。移动广州公司和广东有线公司在事故现场的地下通信管线建设,不符合《中国非开挖技术协会行业标准顶管施工技术及验收规范(试行)》(2006年12月发布)第1.0.6条:当预计影响难以确保对地面建筑物、道路交通和地下管线的正常使用时,在建设单位的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商定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进行监测和保护。2.间接原因,通过事故现场分析,移动广州公司和广东有线公司在该路段建设通信管线时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
2017年8月21日安益公司作出《技术分析报告》(修改补充部分),对原报告中的事故经济损失、事故现场勘察情况作出修改,载:1.市政公司损失,根据《关于开发区永安大道禾丰三路口塌方市政设施修复赔偿问题的函》(穗开市政公司函[2017]12号),事故造成的市政路面和污水管道损坏,由市政公司负责修复,其费用为67724.76元。根据《合同书(永安大道禾丰三街路口塌方事故原因分析)》(穗开市政水[2017]002号),第三方安全评估结构负责事故原因分析,其费用为40000元。小结,市政公司在本次事故中经济支出为107724.76元。以上数据由市政公司提供,详见附件。2.澳加工业园,本次事故造成澳加工业园区停电停产工时为93小时,由此影响生产带来经济损失。园区内各企业经济损失具体如下:(1)澳加公司560094.04元……,小结,以上11家企业损失费用合计1517678.288元,以上数据由澳加工业园区各企业提供,详见附件。事故现场勘察情况,1.发生事故地点位置广州开发区永和区永安大道禾丰三街路口,路口两边分别为益力多公司和美达王公司。塌方事故导致现场路面下陷形成孔洞。2.事故相关设施,现场开挖后,看到事故涉及设施包括有供电高压线、通信管线、市政污水管道。(1)供电高压线。其为三相线的电缆,埋设在路面下方,外有保护套管。现场看到其已断裂,埋设深度约40cm。(2)通信管线和市政污水管,现场看到通信管线横穿污水管。《技术分析报告》(修改补充部分)附件补充资料有:1.《会议纪要》(事故协调会,2017年8月18日召开);2.《关于开发区永安大道禾丰三路口塌方市政设施修复赔偿问题的函》(穗开市政公司函[2017]12号);3.《合同书(永安大道禾丰三街路口塌方事故原因分析)》(穗开市政水[2017]002号);4.澳加工业园区各企业提供的经济损失凭证。上述补充资料《会议纪要》载:2017年8月18日上午,广州开发区建设局、市政公司、移动广州公司、安益公司、澳加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事故协调会。1.会议听取了安益公司关于《技术分析报告》的汇报,经会议研究决定,由安益公司根据各单位意见出具报告修改意见,主要包括现场有关电缆现状描述、损失金额的来源和计算依据等。2.会议要求澳加工业园提供电缆相关建设资料,以便后续赔偿工作的开展,广州开发区建设局市政处和市政公司给予协助,与供电部门做好协调。3.会议就相关赔偿事宜进行讨论,指出此次事故赔偿金额如有异议可交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各方根据报告确定事故责任方,下一步尽快开展协商工作,圆满解决事故后续。4.请市政公司尽快根据《技术分析报告》向事故责任方发函,要求责任单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向区建设局市政处报告。
2018年4月19日,安益公司出具《广州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永安大道禾丰三街路口“5.23”塌方事故现场管线补充说明》,载:1.供电高压线。其为三相线的电缆,埋设在路面下方,外有保护套管(波纹管),其材质外观为PVC材料(未经第三方检测)。现场看到其已断裂,埋设深度(即离地面深度)约40cm。2.通信管线和市政污水管,现场看到通信管线横穿污水管。通信管线在上方,其套管材质外观为PVC材料(未经第三方检测),埋设深度(即离地面深度)约4.3m;污水管在下方,无套管,埋设深度(即离地深度)约4.5m。两种管线“十”交叉紧贴在一起。
2018年4月24日,市政公司出具《关于永安大道禾丰三街路口塌方事故的补充情况说明》,载:污水管道建设工程于2006年4月25日开工,2010年5月16日完工,工程质量验收合格,2011年8月8日交由市政公司养护,见附件1。塌方位置污水管管径为D300,埋深约4.3米,管材为机制Ⅱ级钢筋混凝土承插式圆管,管的质量符合国标要求,见附件2,混凝土管标示使用年限为30年,塌方路段污水管建成后未更换过,除塌方处被通信管线顶管破坏外,其他管段完好,运行正常。管道维护情况,由于塌方位置被破坏的污水管距检查井约3米,在日常巡查和清疏过程中,该处管道水流正常,未发现管道异常,附件3为近年部分塌方路段排水设施巡查和清疏记录。
澳加公司是涉案损坏电缆的业主方和管理者,为证明其电缆的铺设符合相关标准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其提交了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单位工程施工方案、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合格证、电力电缆试验记录、电缆终端头安装记录、电缆接头安装记录、施工总结等。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质证称上述证据没有行政机关的审批意见,对工程的建设合法性不予确认,且没有提交规划许可、竣工验收许可、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景天公司质证称,其中电缆合格证显示涉案的电缆为广州南洋电缆有限公司制造,但安装记录显示实际使用的电缆是广州电缆厂制造的电缆,二者存在矛盾。澳加公司另提交了电缆工程的竣工图,拟证明电缆填深1000毫米,外套尼龙管,符合建设规范。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景天公司质证称,安益公司的技术分析报告显示电缆埋设深度为400毫米,而竣工图的埋设深度为1000毫米,如果以竣工图为准,安益公司的技术分析报告不可信。
澳加公司为证明其公司的损失,提交了:1.广州银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配电房高压电缆故障查找及设备试验的报价单,报价为31400元。2.其(甲方)与广州银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电缆修复合同》,合同约定高压电缆施工ZRYJY22-8.7/15KV-3*240mm2180米;中间头制作两个;电缆工井修复;电缆及高压设备送电前试验;抽淤泥、水等及其施工费;合同工期从2017年5月26日至2017年6月25日。保修条件,按照国家及省、市电力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安装及维修服务保修期6个月,免费保修期不含因甲方设备材料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因乙方技术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中间头、接驳段的电缆、因乙方本次施工的高压电缆接线、调试等问题则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合同总金额301925.44元。3.其(甲方)与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电器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维护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就高压电气设备项目进行技术鉴定、技术咨询及维护。技术服务期限2017年5月25日至2018年5月24日,技术服务费总额19100元。合同后附《用户高压电气设备巡检、定试定测技术服务内容》,载明巡检内容为了解电气设备负荷情况,检查电气设备运行状况,对电气设备做好定试定测,确保高压电房内办理技术服务的电气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发现电气设备隐患及时书面通知用户,并提出整改建议;提供24小时急修服务;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4.银行回单及增值税发票,拟证明其已经支付了上述合同项下的款项。5.另提交了餐费收据、劳动合同及加班工资的工资单、加油发票等,拟证明其为处理事故支付了餐费、工人工资、汽油路桥费各计900元、2586.6元、970元。
移动广州公司提交了2011年8月23日其(甲方)与景天公司(乙方)签订的《萝岗区永和大道路新建管道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本地传输网十二期萝岗区永和大道路新建管道工程,工程内容为新建1-4孔通信管道10公里。合同工期为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拟证明景天公司为线路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景天公司对该事实无异议。移动广州公司另提交了《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及设计图、竣工图、管道工程现场签证表、竣工验收报告,拟证明移动广州公司的通信管道设计、施工符合规范,验收合格。
广东有线公司提交了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永安大道(禾丰三纵至新新大道)新建管道工程竣工文件、放线测量记录册、安全生产合格证、服务能力证书,证明安全合格证、服务能力证书等。拟证明管线施工由广州市增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涉案管线的走向和施工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具有完善的法定手续,施工后也经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广东有线公司对于事故的形成没有过错。
上述事实有会议纪要、《技术分析报告》《技术分析报告》(修改补充部分)、《广州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永安大道和丰三街路口“5.23”塌方事故现场管线补充说明》《关于永安大道禾丰三街路口塌方事故的补充情况说明》、报价单、《电缆修复合同》《维护服务合同》《萝岗区永和大道路新建管道工程施工合同》等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一般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的赔偿主要考虑侵权行为、行为过错、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本案《技术分析报告》分析指出广州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永安大道禾丰三街路口“5.23”塌方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移动广州公司和广东有线公司在事故现场的地下通信管线建设时,采用顶管施工后,未能做好监测工作,结果顶破下方的市政污水管道,其长时间使用后,会引发上方水土流失,造成路面下方空洞。移动广州公司虽然对塌方直接原因予以否认,但综合澳加公司及市政公司提交的会议纪要等证据,且各方在安益公司作出《技术分析报告》前并未对该问题提出异议,也未举证证明其他的何种因素导致了塌方事故,故对于移动广州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景天公司亦主张市政公司没有履行路面的管理职责,路下空洞长期未能发现,其亦应对路面塌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认为,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在对路面修复赔偿中并未对该问题提出减免的请求,同时市政公司提供的《关于永安大道禾丰三街路口塌方事故的补充情况说明》对于路面的建设、验收、巡查等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举证予以证明,故对于三被告提出的市政公司应对塌方事故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故本院对安益公司作出的《技术分析报告》中对于塌方事故的直接原因的分析予以采信。
关于电缆断裂的原因,《技术分析报告》分析指出因为塌方事故发生,直接扯断了埋设在路面下方的电力线,最终引发了供电中断。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及景天公司均不确认,认为电缆本身不合格以及施工不规范等,也是导致电缆断裂的原因。针对电缆的现场照片及澳加公司提交的施工资料,三被告主张电缆埋设深度为40cm不符合电缆的埋设深度要求,资料中没有行政机关的审批意见,没有规划报建、竣工验收资料,电缆合格证生产厂家与安装记录生产厂家前后不一等。本院认为,在2017年6月21日的会议纪要中已经针对电缆铺设是否符合国家规范的问题,要求“澳加工业园提供电缆铺设工程的相关资料”。但在《技术分析报告》作出前,澳加公司并未及时向安益公司提供电缆铺设工程的相关资料。澳加公司在本案中补充提交的电缆铺设工程的相关资料确如三被告质证所述,存在并无相关行政机关的审批意见、电缆合格证生产厂家与安装记录生产厂家前后不一等问题,且《技术分析报告》现场勘查图片显示电缆的埋设深度仅为400mm,远低于澳加公司提交的电缆竣工图中标注的1000mm深度。澳加公司未能对上述电缆铺设的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涉案塌方事故电缆修复安装已经完工、相应位置的路面亦已修复完毕,故电缆铺设工程的规范与否,以及其在塌方所致的电缆断裂事故中的参与度已不具备鉴定条件,因澳加公司在安益公司作出分析报告前未按要求提交电缆相关铺设资料,相应责任应由澳加公司承担。但综合《技术分析报告》的分析,电缆断裂的主要原因仍应当是塌方事故发生,直接扯断了埋设在路面下方的电力线,至于电缆本身的问题至多也只是次要原因。综上,本院确认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作为塌方事故的直接责任方应当对电缆断裂导致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澳加公司对其自身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关于澳加公司的损失,澳加公司为配电房高压电缆故障查找及设备试验支付了31400元,为修复更换电缆支付301925.44元,与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维护服务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维护费用19100元,上述费用有相应的报价单、合同、支付凭证以及增值税发票予以证实,本院对于上述支出的费用予以确认。另澳加公司为处理电缆断裂事故,紧急抢修过程中必然支出一定的人力物力。结合澳加公司、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对于电缆断裂导致的损失所承担的责任,本院酌情确认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共同承担为修复更换电缆支付的301925.44元,另外的电缆故障查找及设备试验支付31400元、维护费用19100元、以及为抢修支出的人工等由澳加公司自行承担。
关于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因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为分别单独实施的穿管施工行为,参考二者各自分别管理6条通信管道中的4条和2条,本院酌情确认移动广州公司承担66.67%赔偿责任,广东有线公司承担33.33%的赔偿责任,即移动广州公司应当赔偿201293.69元,广东有线公司应当赔偿100631.75元,景天公司作为移动广州公司管线施工的实际施工人,与移动广州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至于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主张的安益公司的鉴定资质问题,根据会议纪要的记载,事故发生后,各方均同意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即安益公司进行技术分析鉴定,且在本案起诉之前均未提出异议,故对其关于安益公司资质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澳加服装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01293.69元;
二、被告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澳加服装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00631.75元;
三、被告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澳加服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5.4元,由原告广州澳加服装有限公司负担1039.4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751元,被告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负担1875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负缴费义务的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祖艳
审 判 员  李春辉
人民陪审员  丁树祥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钟陈
书记员姚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