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民终177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负责人:胡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强,广东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欣,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顺勇,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微,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澳加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柳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琴,广东理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智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坚,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宇,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木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贵,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腾飞,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广州公司”)、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澳加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加公司”)、原审被告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有线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2民初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移动广州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2民初7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第三项。二、改判移动广州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三、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澳加公司承担。
上诉理由: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首先,出具涉案《技术分析报告》的广州市安益职业安全事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益公司”),其并不具备鉴定本案塌方及电缆断裂事故原因所需的鉴定资质,原审判决采用该《技术分析报告》的内容作为认定本次事故的事实依据,明显不当。其次,根据《技术分析报告》,澳加公司供电高压线的埋设深度仅为0.4米,不符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关于电缆外皮至地面深度的规定(不得小于0.7米,当位于车行道或耕地下时,应适当加深,且不宜小于1米)。因此,澳加公司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依法自担行相应的损失。二、原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不应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应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涉案管线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景天公司而非移动广州公司,应由景天公司承担责任。
景天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2民初706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澳加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澳加公司承担。
上诉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涉案电缆的铺设施工存在问题,但没有认定对电缆施工负责的各相关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景天公司不公平。首先,涉案电缆存在铺设深度不合规,使用材料不合格等严重问题。澳加公司以及电缆铺设工程施工的相关方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均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其次,原审判决对澳加公司的责任未作明确划分,而是直接判决澳加公司承担维护费19100元和设备试验费用31400元,然而这两项费用本来就与本次事故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审判决未能厘清涉案事故的全部民事责任承担比例,对景天公司极不公平。二、原审判决并未查明电缆修复工程施工范围即全额支持澳加公司主张的修复费用301925.44元,事实认定不清。澳加公司主张301925.44元的电缆修复费用,仅仅提供了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及发票作为证据,并未提供预算书,无法判断该合同及工程款的施工内容是否就是涉案电缆修复的内容以及费用计算是否合理合规。原审判决没有查明旧电缆的回收价值,应查明后予以抵扣。原审法院也没有查明电缆的保修期与澳加公司主张的维护费用是否重合,澳加公司主张的19000元的维护费用与本案无关。澳加公司主张的设备实验费31400元,并无证据证实设备的购买与电缆断裂的关联。三、塌方原因不等于就是电缆断裂原因,安益公司并不具有就本次事故相关问题进行安全评估及结果分析的资质,安益公司出具的《技术分析报告》也仅仅就塌方事故进行了分析,并未分析涉案电缆断裂的原因。因此,原审判决采纳《技术分析报告》将塌方原因等同于电缆断裂的原因,属事实认定不清。原审法院应当另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查明。四、因无法分清是移动广州公司还是广东有线公司的孔线施工导致了污水管渗漏,移动广州公司与广东有线公司之间应为共同侵权,二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首先,景天公司在原审申请追加涉案电缆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审法院未予追加,程序不当。其次,景天公司在原审申请对涉案电缆断裂的原因进行鉴定,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且没有说明理由,违反法定程序。
澳加公司答辩称:一、移动广州公司与景天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原审判决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二、关于损失金额,相关维修单位是黄埔区电力局指定的修复和维护单位,澳加公司并无选择权,其与维护方也并不相识,相关支出均为客观支出。停电后,当时不清楚事故原因,澳加公司诉请的31400元即为查找事故原因的支出费用。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
广东有线公司答辩称:一、原审判决根据管线的所有权在各方之间分配责任比例,法律适用并无不当,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对等。广东有线公司与移动广州公司之间可以根据各自管线的数量进行区分,原审判决据此认定各自的承责比例并无不当,同意原审判决。
市政公司答辩称:市政公司对涉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意原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澳加公司在原审起诉请求:一、判决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连带赔偿澳加公司损失357694.04元。二、由景天公司与移动广州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查明:2017年5月23日晚,广州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永安大道禾丰三街路口处发生塌方,现场一辆小车陷入塌方坑洞,埋地电力线断裂致使澳加工业园供电中断。
2017年6月21日下午14点30分召开关于开发区永安大道禾丰三街路口塌方事故的协调会,参会单位有市政公司、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安益公司、澳加公司等。会上对塌方事故的进展情况进行讨论协调,会议纪要载:1.经前期现场排查及同相关管线单位沟通,初步判断横穿污水管的通信管线为移动广州公司和广东有线公司的管道,最终权属单位有待现场开挖后确认。2.与会各方同意由安益公司对塌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出具报告,请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于6月23日前提供通信管线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3.市政公司尽快安排对现场进行修复,在修复开挖过程中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澳加公司和其他潜在的通信管道权属单位去现场核实,确认横穿污水管道的权属单位。4.关于澳加工业园的电缆铺设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要求问题,请澳加工业园提供电缆铺设工程的相关资料。
2017年6月29日上午9:00再次召开塌方事故的协调会,除第一次参会单位还有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参会。通过对事故现场开挖、管线穿管查证对造成污水管破损的通信管线权属单位进行了现场确认,会议纪要载:1.现场确认污水管被通信管线顶管施工顶破,该通信管线共6孔,其中移动广州公司管道4孔,广东有线公司管道2孔。2.请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提供管线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3.安益公司对事故现场开挖和管线权属确认过程进行了现场见证,请安益公司对塌方事故原因尽快进行分析并出具报告。4.请移动广州公司立即对管线进行临时迁移处理,市政公司尽快修复受损污水管及路面。
2017年8月3日,安益公司作出《广州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永安大道禾丰三街路口“5.23”塌方事故技术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技术分析报告》),载:事故现场市政设施(包括道路及市政污水管等)管理单位为市政公司。事故现场通信管道所属单位为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分别建设并管理现场的6条通信管道中的4条和2条。事故类别为坍塌,事故性质为责任事故。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认定,1.直接原因,移动广州公司和广东有线公司在事故现场的地下通信管线建设时,采用顶管施工后,未能做好监测工作,结果顶破下方的市政污水管道。其长时间使用后,会引发上方水土流失,造成路面下方空洞。这是本次塌方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塌方事故发生,直接扯断了埋设在路面下方的电力线,最终引发了供电中断,给相关企业单位造成停产停业等严重后果。移动广州公司和广东有线公司在事故现场的地下通信管线建设,不符合《中国非开挖技术协会行业标准顶管施工技术及验收规范(试行)》(2006年12月发布)第1.0.6条:当预计影响难以确保对地面建筑物、道路交通和地下管线的正常使用时,在建设单位的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商定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进行监测和保护。2.间接原因,通过事故现场分析,移动广州公司和广东有线公司在该路段建设通信管线时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
2017年8月21日安益公司作出《技术分析报告》(修改补充部分),对原报告中的事故经济损失、事故现场勘察情况作出修改,载:1.市政公司损失,根据《关于开发区永安大道禾丰三路口塌方市政设施修复赔偿问题的函》(穗开市政公司函[2017]12号),事故造成的市政路面和污水管道损坏,由市政公司负责修复,其费用为67724.76元。根据《合同书(永安大道禾丰三街路口塌方事故原因分析)》(穗开市政水[2017]002号),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负责事故原因分析,其费用为40000元。小结,市政公司在本次事故中经济支出为107724.76元。以上数据由市政公司提供,详见附件。2.澳加工业园,本次事故造成澳加工业园区停电停产工时为93小时,由此影响生产带来经济损失。园区内各企业经济损失具体如下:(1)澳加公司560094.04元……,小结,以上11家企业损失费用合计1517678.288元,以上数据由澳加工业园区各企业提供,详见附件。事故现场勘察情况,1.发生事故地点位置广州开发区永和区永安大道禾丰三街路口,路口两边分别为益力多公司和美达王公司。塌方事故导致现场路面下陷形成孔洞。2.事故相关设施,现场开挖后,看到事故涉及设施包括有供电高压线、通信管线、市政污水管道。(1)供电高压线。其为三相线的电缆,埋设在路面下方,外有保护套管。现场看到其已断裂,埋设深度约40cm。(2)通信管线和市政污水管,现场看到通信管线横穿污水管。《技术分析报告》(修改补充部分)附件补充资料有:1.《会议纪要》(事故协调会,2017年8月18日召开);2.《关于开发区永安大道禾丰三路口塌方市政设施修复赔偿问题的函》(穗开市政公司函[2017]12号);3.《合同书(永安大道禾丰三街路口塌方事故原因分析)》(穗开市政水[2017]002号);4.澳加工业园区各企业提供的经济损失凭证。上述补充资料《会议纪要》载:2017年8月18日上午,广州开发区建设局、市政公司、移动广州公司、安益公司、澳加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事故协调会。1.会议听取了安益公司关于《技术分析报告》的汇报,经会议研究决定,由安益公司根据各单位意见出具报告修改意见,主要包括现场有关电缆现状描述、损失金额的来源和计算依据等。2.会议要求澳加工业园提供电缆相关建设资料,以便后续赔偿工作的开展,广州开发区建设局市政处和市政公司给予协助,与供电部门做好协调。3.会议就相关赔偿事宜进行讨论,指出此次事故赔偿金额如有异议可交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各方根据报告确定事故责任方,下一步尽快开展协商工作,圆满解决事故后续。4.请市政公司尽快根据《技术分析报告》向事故责任方发函,要求责任单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向区建设局市政处报告。
2018年4月19日,安益公司出具《广州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永安大道禾丰三街路口“5.23”塌方事故现场管线补充说明》,载:1.供电高压线。其为三相线的电缆,埋设在路面下方,外有保护套管(波纹管),其材质外观为PVC材料(未经第三方检测)。现场看到其已断裂,埋设深度(即离地面深度)约40cm。2.通信管线和市政污水管,现场看到通信管线横穿污水管。通信管线在上方,其套管材质外观为PVC材料(未经第三方检测),埋设深度(即离地面深度)约4.3m;污水管在下方,无套管,埋设深度(即离地深度)约4.5m。两种管线“十”交叉紧贴在一起。
2018年4月24日,市政公司出具《关于永安大道禾丰三街路口塌方事故的补充情况说明》,载:污水管道建设工程于2006年4月25日开工,2010年5月16日完工,工程质量验收合格,2011年8月8日交由市政公司养护,见附件1。塌方位置污水管管径为D300,埋深约4.3米,管材为机制Ⅱ级钢筋混凝土承插式圆管,管的质量符合国标要求,见附件2,混凝土管标示使用年限为30年,塌方路段污水管建成后未更换过,除塌方处被通信管线顶管破坏外,其他管段完好,运行正常。管道维护情况,由于塌方位置被破坏的污水管距检查井约3米,在日常巡查和清疏过程中,该处管道水流正常,未发现管道异常,附件3为近年部分塌方路段排水设施巡查和清疏记录。
澳加公司是涉案损坏电缆的业主方和管理者,为证明其电缆的铺设符合相关标准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其提交了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单位工程施工方案、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合格证、电力电缆试验记录、电缆终端头安装记录、电缆接头安装记录、施工总结等。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质证称上述证据没有行政机关的审批意见,对工程的建设合法性不予确认,且没有提交规划许可、竣工验收许可、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景天公司质证称,其中电缆合格证显示涉案的电缆为广州南洋电缆有限公司制造,但安装记录显示实际使用的电缆是广州电缆厂制造的电缆,二者存在矛盾。澳加公司另提交了电缆工程的竣工图,拟证明电缆填深1000毫米,外套尼龙管,符合建设规范。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景天公司质证称,安益公司的技术分析报告显示电缆埋设深度为400毫米,而竣工图的埋设深度为1000毫米,如果以竣工图为准,安益公司的技术分析报告不可信。
澳加公司为证明其公司的损失,提交了:1.广州银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配电房高压电缆故障查找及设备试验的报价单,报价为31400元。2.其(甲方)与广州银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电缆修复合同》,合同约定高压电缆施工ZRYJY22-8.7/15KV-3*240mm2180米;中间头制作两个;电缆工井修复;电缆及高压设备送电前试验;抽淤泥、水等及其施工费;合同工期从2017年5月26日至2017年6月25日。保修条件,按照国家及省、市电力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安装及维修服务保修期6个月,免费保修期不含因甲方设备材料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因乙方技术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中间头、接驳段的电缆、因乙方本次施工的高压电缆接线、调试等问题则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合同总金额301925.44元。3.其(甲方)与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电器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维护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就高压电气设备项目进行技术鉴定、技术咨询及维护。技术服务期限2017年5月25日至2018年5月24日,技术服务费总额19100元。合同后附《用户高压电气设备巡检、定试定测技术服务内容》,载明巡检内容为了解电气设备负荷情况,检查电气设备运行状况,对电气设备做好定时定测,确保高压电房内办理技术服务的电气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发现电气设备隐患及时书面通知用户,并提出整改建议;提供24小时急修服务;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4.银行回单及增值税发票,拟证明其已经支付了上述合同项下的款项。5.另提交了餐费收据、劳动合同及加班工资的工资单、加油发票等,拟证明其为处理事故支付了餐费、工人工资、汽油路桥费各计900元、2586.6元、970元。
移动广州公司提交了2011年8月23日其(甲方)与景天公司(乙方)签订的《萝岗区永和大道路新建管道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本地传输网十二期萝岗区永和大道路新建管道工程,工程内容为新建1-4孔通信管道10公里。合同工期为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拟证明景天公司为线路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景天公司对该事实无异议。移动广州公司另提交了《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及设计图、竣工图、管道工程现场签证表、竣工验收报告,拟证明移动广州公司的通信管道设计、施工符合规范,验收合格。
广东有线公司提交了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永安大道(禾丰三纵至新新大道)新建管道工程竣工文件、放线测量记录册、安全生产合格证、服务能力证书,证明安全合格证、服务能力证书等。拟证明管线施工由广州市增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涉案管线的走向和施工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具有完善的法定手续,施工后也经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广东有线公司对于事故的形成没有过错。
上述事实有会议纪要、《技术分析报告》《技术分析报告》(修改补充部分)、《广州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永安大道和丰三街路口“5.23”塌方事故现场管线补充说明》《关于永安大道禾丰三街路口塌方事故的补充情况说明》、报价单、《电缆修复合同》《维护服务合同》《萝岗区永和大道路新建管道工程施工合同》等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一般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的赔偿主要考虑侵权行为、行为过错、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本案《技术分析报告》分析指出广州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永安大道禾丰三街路口“5.23”塌方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移动广州公司和广东有线公司在事故现场的地下通信管线建设时,采用顶管施工后,未能做好监测工作,结果顶破下方的市政污水管道,其长时间使用后,会引发上方水土流失,造成路面下方空洞。移动广州公司虽然对塌方直接原因予以否认,但综合澳加公司及市政公司提交的会议纪要等证据,且各方在安益公司作出《技术分析报告》前并未对该问题提出异议,也未举证证明其他的何种因素导致了塌方事故,故对于移动广州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景天公司亦主张市政公司没有履行路面的管理职责,路下空洞长期未能发现,其亦应对路面塌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审法院认为,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在对路面修复赔偿中并未对该问题提出减免的请求,同时市政公司提供的《关于永安大道禾丰三街路口塌方事故的补充情况说明》对于路面的建设、验收、巡查等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举证予以证明,故对于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景天公司提出的市政公司应对塌方事故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故对安益公司作出的《技术分析报告》中对于塌方事故的直接原因的分析予以采信。
关于电缆断裂的原因,《技术分析报告》分析指出因为塌方事故发生,直接扯断了埋设在路面下方的电力线,最终引发了供电中断。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及景天公司均不确认,认为电缆本身不合格以及施工不规范等,也是导致电缆断裂的原因。针对电缆的现场照片及澳加公司提交的施工资料,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景天公司主张电缆埋设深度为40cm不符合电缆的埋设深度要求,资料中没有行政机关的审批意见,没有规划报建、竣工验收资料,电缆合格证生产厂家与安装记录生产厂家前后不一等。原审法院认为,在2017年6月21日的会议纪要中已经针对电缆铺设是否符合国家规范的问题,要求“澳加工业园提供电缆铺设工程的相关资料”。但在《技术分析报告》作出前,澳加公司并未及时向安益公司提供电缆铺设工程的相关资料。澳加公司在本案中补充提交的电缆铺设工程的相关资料确如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景天公司质证所述,存在并无相关行政机关的审批意见、电缆合格证生产厂家与安装记录生产厂家前后不一等问题,且《技术分析报告》现场勘查图片显示电缆的埋设深度仅为400mm,远低于澳加公司提交的电缆竣工图中标注的1000mm深度。澳加公司未能对上述电缆铺设的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涉案塌方事故电缆修复安装已经完工、相应位置的路面亦已修复完毕,故电缆铺设工程的规范与否,以及其在塌方所致的电缆断裂事故中的参与度已不具备鉴定条件,因澳加公司在安益公司作出分析报告前未按要求提交电缆相关铺设资料,相应责任应由澳加公司承担。但综合《技术分析报告》的分析,电缆断裂的主要原因仍应当是塌方事故发生,直接扯断了埋设在路面下方的电力线,至于电缆本身的问题至多也只是次要原因。综上,原审法院确认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作为塌方事故的直接责任方应当对电缆断裂导致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澳加公司对其自身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关于澳加公司的损失,澳加公司为配电房高压电缆故障查找及设备试验支付了31400元,为修复更换电缆支付301925.44元,与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电器有限公司签订了《维护服务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维护费用19100元,上述费用有相应的报价单、合同、支付凭证以及增值税发票予以证实,原审法院对于上述支出的费用予以确认。另澳加公司为处理电缆断裂事故,紧急抢修过程中必然支出一定的人力物力。结合澳加公司、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对于电缆断裂导致的损失所承担的责任,原审法院酌情确认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共同承担为修复更换电缆支付的301925.44元,另外的电缆故障查找及设备试验支付31400元、维护费用19100元、以及为抢修支出的人工等由澳加公司自行承担。
关于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因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为分别单独实施的穿管施工行为,参考二者各自分别管理6条通信管道中的4条和2条,原审法院酌情确认移动广州公司承担66.67%赔偿责任,广东有线公司承担33.33%的赔偿责任,即移动广州公司应当赔偿201293.69元,广东有线公司应当赔偿100631.75元,景天公司作为移动广州公司管线施工的实际施工人,与移动广州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至于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主张的安益公司的鉴定资质问题,根据会议纪要的记载,事故发生后,各方均同意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即安益公司进行技术分析鉴定,且在本案起诉之前均未提出异议,故对其关于安益公司资质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澳加服装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01293.69元。二、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澳加服装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00631.75元。三、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广州澳加服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65.4元,由广州澳加服装有限公司负担1039.4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751元,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负担1875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广州澳加服装有限公司预交,广州澳加服装有限公司同意由负缴费义务的被告在履行判决时向其迳付,原审法院不作退还。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在此基础上作出原审判决,理由阐述充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事故原因的认定问题。对于本案塌方及电缆断裂的原因,安益公司出具的《技术分析报告》指出,事故现场的地下通信管线施工不当顶破市政污水管道,长时间使用后引发水土流失造成路面下方空洞,进而导致塌方事故直接扯断埋设在路面下方的电力线。上述分析结论,基于事故现场勘察所见而得出,其结论存在客观事实依据,相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即可理解。在事故发生后需及时修复道路的情况下,原审判决根据组织鉴定及鉴定实施的过程,采纳安益公司出具的《技术分析报告》认定涉案事故的原因,存在合理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事故原因,上诉人移动广州公司和景天公司以安益公司不具备鉴定资质为由,否定其不当施工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原因。然而,两上诉人缺乏证据可以排除对其不当施工行为与涉案塌方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合理怀疑。故本院对两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澳加公司对于涉案事故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涉案电缆断裂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在于受到道路塌陷产生的破坏力,原审判决已根据涉案电缆铺设的情况认定澳加公司存在过错,并判决其对自己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自负电缆故障查找、设备试验及其抢修支出的人工费用等损失,责任分配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是安装地下设施引发的侵权纠纷,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景天公司在安装涉案事故地下通信管线时,未能采取合理安全措施导致最终发生塌方事故,依照上述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审判决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景天公司的侵权责任,法律适用不当,本院予以指出。移动广州公司上诉以其并非实际施工人为由主张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然而,根据《技术分析报告》所指出,移动广州公司在涉案路段建设通信管线时存在没有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的过错,故本院对移动广州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至于移动广州公司与广东有线公司之间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两公司系分别施工,本案属于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审根据移动广州公司与广东有线公司建设通信管道的数量在二者之间进行按份责任分配,与各自施工的范围和数量相当,存在合理依据,本院亦予以确认。
关于损失的认定问题。对于实际发生的损失,澳加公司已提供事故发生后为查找高压电缆停电故障、电缆修复及维护支出费用的合同依据、付款凭证及税务凭证等证据,原审判决据此认定其损失,依据充分。景天公司上诉主张澳加公司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怀疑相关费用并非用于修复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相关费用超出了合理的市场价格,故本院不予采纳。至于旧电缆的回收价值问题,景天公司上诉主张予以抵扣,但其也未举证证实澳加公司因此获益的情况,故本院亦不予采纳。
关于原审法院没有追加其他涉案电缆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为本案被告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选择向谁主张损害赔偿是当事人的权利,本案不追加其他涉案电缆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为被告,并不影响对移动广州公司、广东有线公司和景天公司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因此,景天公司以原审未追加其他涉案电缆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为本案被告为由主张原审程序违法,本院亦不予采纳。至于景天公司上诉提及其在原审申请鉴定的问题,在案件事实足以认定事故原因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为无需再次鉴定不准予景天公司的鉴定申请,并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法律适用虽存在错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移动广州公司和景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638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4319元,由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3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魏 巍
审判员 何润楹
审判员 康玉衡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袁小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