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特157号
申请人:广州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大丰街5号。
法定代表人:陈木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振凯、王腾飞,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代理人:何素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州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因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埔劳人仲案[2019]218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仲裁裁决如下:广州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7988.50元。
广州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认为: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非实质上解除劳动合同,现用人单位承继了申请人职能,并继续履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权利义务,不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规定。二、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情形,涉案《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劳动争议属于追索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并且,金额为被申请人本人平均工资的25个月,按《仲裁裁决书》裁决金额为167988.5元,远超广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十二月的金额(25200元)。本案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况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情形的任何一种。原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请求撤销原仲裁裁决。
***答辩称:一、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埔劳人仲案[2019]2183号仲裁裁决书仲裁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本案完全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的情形。三、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法院行使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赋予的司法监督权,审查范围只能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着重审查程序问题,对实体问题仅审查证据的真伪以及是否隐瞒了关键性证据。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维持原裁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现经审查,申请人并无相应证据证明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埔劳人仲案[2019]2183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撤销情形,故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州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撤销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埔劳人仲案[2019]218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钜
审判员 袁国生
审判员 邹殷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 星
何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