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324民初981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3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
被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告:陈某,男,汉族,1985年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诉被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陈某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