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212民初16132号
原告:青岛某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某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某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某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20407.69元及利息(以920407.69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计算),本息共暂计:1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材料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供货,被告支付部分货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920407.69元未付。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的原告所在地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4日,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材料合同》,约定被告采购原告处的钢材、铝单板、2.5mm厚石材、保温岩棉、胶合板、密封胶等材料,合同总价款为5,023,821.23元。付款方式:按双方签字确认的实际收货数量为结算依据。需方付款时,供方提供财务要求的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1.合同签订后,供方货物到工地后,检验合格后,按货到批次,分批付款。2.材料质保期为一年,一年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条件保修。3.乙方需提供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正规发票。
原告提交了其工作人员***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2023年2月9日,***:你们可以办理申请款了。***:好***,怎么申请。***:跟以前一样填报,相应的发票、送货单一起。***:明白,***。美术的发票年前就快递过去了,我们这边不欠美术的进项票和送货单了。2023年2月14日,***:那边是不是差不多了,这个周能给付款吗?***:***应该没什么问题,刚才有个人联系我了,我让他把对账单发给我,我看看,我让我这边的财务先核一下,票和合同能不能对的上,还有这个票额能不能够,如果没有什么问题的户啊,我让他明天赶紧申请,这个礼拜没什么问题,应该。2023年8月15日,***发送对账单,载明:合同金额7723445.89元,签证变更额:108692.24元,合同金额+签证总额7832138.13元,荣华付美术现金6714475.98元,美术付凯瑞丰、展鸿运、凯旺现金总款5794068.29元,深圳美术已经扣款920407.69元。***还表示:抵房865698我就不写上面了。***:我安排财务与深圳核对。2023年8月16日,***发送《美术和总包和凯瑞丰之间工程付款明细》文件,载明:截至2023年1月5日,凯瑞丰为被告开具发票金额3712776.024元;截至2023年1月6日,凯旺劳务为被告开具发票金额30682.35元;截至2021年6月22日,展鸿运劳务为被告开具发票金额3658543.071元。2023年8月28日,***中粮锦云美术抵房款865698。***:ok。***:好的。2023年12月1日,***:***,2020年4月15日付款青岛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5000元,你们没有记账,你们核查一下,是个人支付美术的还是工程款支付美术的。这笔钱在甲方到款前支付的,你们查一下。***:好的。庭审中,原告认可未付款中扣除该笔15000元。
原告提交了其工作人员李某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2023年2月14日,李某:***,我把我们快递过去的资料发给您看看,发送的资料包括发票、纳税信息、完税证明和发货单等资料,还发送了邮寄信息显示已签收。***:好滴,明天安排财务核对一下。2023年2月14日,李某:您好***,昨天说的凯瑞丰的款可以先付吗?***:我问一下,把你们的对账单发给我,我安排根公司核对一下。2023年2月17日,***:2020年4月15日付款青岛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5000元,你们没有记账,你们核查一下。李某:好的,我们明天查一下,***,我们那个表里只记账了开票的工程款。2023年2月18日,李某:你好***,这个15000元我们没有查到,我等周一问问***吧。2023年2月20日,***:这笔2020年4月15日付款青岛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5000元,你们查出来没有。李某:没有查出来,***,美术得扣这笔钱。2023年8月31日,李某发送青岛某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给深圳美术的材料专用发票明细,显示累计开具发票金额3712776.024元。
2021年4月21日,青岛某某有限公司“创智。中粮锦云(B地块)二期室内装饰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原告提交发票,主张为被告累计开具发票4,325,905.17元,经核对与其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提供的发票金额3,712,776.024元,差额为2021年10月27日开具的6张发票,累计金额613,129.1497元,上述发票,被告均已完成抵扣。原告提交被告的支付凭证,主张被告已支付货款2,714,211.33元。
2024年9月9日,原告在山东诉讼服务平台申请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材料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在被告付款之前,原告需向被告交付送货单并开具发票。原告的工作人员李某在微信中出示了邮寄信息,原告的工作人员***表示“不欠美术的进项票和送货单”,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提交的发票可以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原告在微信中认可以房抵债865698元,认可被告扣除2020年4月15日付款青岛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5000元,故被告应付款项4325905.17元-865698元-15000元-2714211.33=730995.84元。关于利息,本院酌定支持原告自起诉之日(2024年9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综上,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一审举证和质证的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某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货款730995.84元及利息(该利息以730995.84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青岛某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00元,由原告青岛某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55元,由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负担13145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