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4民初24251号
原告:青岛亚欧风尚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宏东路82号A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南寨乡院同村中西道街西1排10号,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美术绿色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云松大厦8A、8B、8C、9A、9B、9C、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岛亚欧风尚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美术绿色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青岛亚欧风尚石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亚欧风尚石材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亚欧风尚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4元,减半收取计8502元,由原告青岛亚欧风尚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