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212执16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五乡宁东花岗石厂(组织机构代码为71331284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思安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易腾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深圳美术绿色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92173116G)。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云松大厦8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五乡宁东花岗石厂与被执行人深圳美术绿色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因被执行人在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浙0212执16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戴盛